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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的要求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决策程序
第三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执行与实施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
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一)若申请单位是法人,应以法人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该报告需加盖
申请单位公章,同时由申请单位财务经理和总裁签字。同时,还须提供申请单位董事会关于该财务资助的董事会决议。若申请单位是自然人,应以自然人本人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该报告需自然人签名。该申请报告提交给公司财务负责人初核,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最后由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后执行。若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执行。
(二)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并在对申请单位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
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2、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申请单位资产总额、净资产、负债总额、资产负
债率、应收账款等;
3、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的介绍:包括到款期限、偿还期限及利率等;
4、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用途的说明;5、本次财务资助的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
6、上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7、本次财务资助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
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若申请单位是自然人,参照上述内容编制财务资助申请报告。
(三)财务资助申请报告附件材料:
1、申请单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2、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样本;
3、其它应提供的资料等。
(四)在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公司财务负责人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
进行初核,并签署关于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排、若向申请单位支付财务资助后是否影响公司的运作、申请单位的偿还计划和偿还保证措施是否合理或充分等的意见。公司董事会秘书主要是对该财务资助是否需要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程序签署意见。公司总裁或董事长对该财务资助事项签署审批意见。
如果该次财务资助达到深交所规定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需要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将安排在最近一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审议。
申请单位应在财务资助到款或到货期限提前15日向公司提交齐全的财务资助申请材料,若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没有足够的提前期而导致无法上会,由申请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九条信息披露
(一)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如适用)文稿;
3、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4、独立董事意见;
5、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二)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及考虑、是否不属于不得提供财务资
助情形;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
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3、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4、为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
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
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5、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
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6、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
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7、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
立意见;
8、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回收金额;
9、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提供财务资助公告首次披露后,公司应及时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等。
第十一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
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一)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申请、审核和管理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相关合
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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