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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新材: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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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新材: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夜尽天明 发表于 2022-9-15 00:00:00 浏览:  43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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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18楼)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九月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泰证券”、“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廖垚先生及深圳市上元荟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设立)(以下简称“上元荟智”)
拟认购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新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成为其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财务顾问。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廖垚先生和上元荟智拟认购新纶新材向其特定发
行的不超过345664377股(含本数)普通股股票,其中向廖垚先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45000000股(含本数),向上元荟智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00664377股(含本数),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为准。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元荟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廖垚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22年6月1日,上市公司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持续督导期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止。
2022年8月30日,上市公司披露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通过日常沟通,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出具2022年半年度(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保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及连带责任。
本财务顾问对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实施过程中重要事项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1、2022年5月28日,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发布
了《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公告。
2、2022年6月1日,上市公司在深交所网站发布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银
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实施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上市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未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和证监会的核准,未完成相关资产的交付或登记。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的权益变动正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权益变动在相关审批程序完成前未能实施。
二、交易各方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由于本次权益变动尚处于审核期,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公开承诺待权益变动实施后履行,目前暂无需履行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暂无履行义务。
三、交易各方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由于本次权益变动尚处于审核期,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公告的后续计划待权益变动实施后落实,目前暂无落实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后续计划暂无落实义务。
四、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处于审核期,本财务顾问对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审阅,上市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因2020年业绩预告编制不审慎、在财
务会计核算和内部管理控制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于2022年1月6日收到深圳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收到决定书后,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对决定书提出的问题查找原因,明确责任,制订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及时进行整改。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等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持续规范公司运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信息披露义务人廖垚先生为自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元荟智(拟设立)的筹建工作正在推进中。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结合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廖垚先生、上元荟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未受到司法或行政处罚。
五、其他附加义务的履行情况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附加义务,因此不存在未履行其他附加义务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2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朱峰云张烔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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