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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水平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过去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林峰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该等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林峰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获得科创板独立董事视频课程学习证明。我们一致同意林峰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广志2022年11月21日(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翔宇202022年11月21日(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冬梅
22022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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