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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169号
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宋都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077;俞建午,时任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郑羲亮,时任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2年3月14日,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股份或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宋都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锂科)与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形成联合体,与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签订《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设备、运营、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宋都锂科就全部合同设备款进行垫资即对外提供财务资助1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净资产的33.93%。公告显示,《合作协议》生效条件包括西藏珠峰已按照合作协议中的履约保证条款的约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连续7个交易日涨停。2022年
8月1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宋都锂科于8月18日晚间收到了西藏
1珠峰发送的《解约通知函》,西藏珠峰单方面宣布解除合作协议。
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跌停。
2022年9月1日,公司披露相关工作函回复公告,因西藏珠峰
未按约定在《合作协议》签订后的15天内(即2022年3月26日内)
向宋都锂科提供履约担保,故公司认为合作协议未生效。此外,宋都锂科已于2022年8月9日收到西藏珠峰发送的《催告函》,西藏珠峰提出联合体应于2022年7月11日之前完成第一批货物的交付,截至发函日,联合体逾期达29日,并要求联合体在收函后,回复书面整改意见或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货。对于上述重大对外投资中未提供履约担保、逾期交付货物的进展情况,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监管督促后才于2022年9月1日披露。
综上,公司相关合作协议事项为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进展变化对投资者预期会形成重大影响。但公司在认为合作方未按期提供履约担保导致合同未生效、收到催告函且合作方表示可
能终止合同等重要事项发生时,均未及时披露相关进展、也未提示相关不确定性风险,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6条、第2.2.6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郑羲亮(任期2016年3月7日至2022年5月19日)、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俞建午(任期2022年5月20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2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俞建午、时任董事会秘书郑羲亮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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