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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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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屠城狐闹闹 发表于 2022-11-12 00:00:00 浏览:  6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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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0证券简称:神雾节能公告编号:2022-067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现场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1日14:30
召开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汇智大厦A座907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浪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003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676%。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386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42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143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2%;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浪先生主持,采用现场及网络方式表决;董事郭永生、董事会秘书董郭静现场出席会议,董事吴浪、吕建中、吴凯、崔博、独立董事翟浩、钱传海、丁晓殊,监事宋磊、王栓、任焕玲视频出席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4.独立董事钱传海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在2022年11月
7日至2022年11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期间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截止征集结束时间
(2022年11月8日17:00),钱传海先生未收到任何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3943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5%;
反对59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8.2660%;反对59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1.73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43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5%;
反对59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8.2660%;反对59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1.73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43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5%;
反对59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8.2660%;反对59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1.73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48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9%;
反对54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1.6811%;反对
54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8.31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以上所有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友芳吴致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
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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