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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稿)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和高质量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1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向投资者倡导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与内容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2(四)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子公司及公司员工,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上述人员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活动形式
4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
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且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平台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网站披露信息;
(四)通过公司网站和电子邮箱与投资者沟通;
(五)通过新媒体平台或中国投资者网、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七)一对一沟通;
(八)接待来访、现场参观;
(九)回复电话咨询;
(十)接受媒体采访和报道。
第一节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和负责。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除现场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节网站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资和建议等诉求,投资者关系专栏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
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5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若开设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的,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积极通过中国投资者网、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指派专人负责查看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就投资者通过互动易平台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6(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文字、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通过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会议举办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条公司在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等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等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
他投资者有相同要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
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7第三十五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等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节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七条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六节现场参观
第三十八条公司可应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要
求或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安排上述特定人员或机构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三十九条上述特定人员或机构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
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四十条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节电话、传真和邮箱咨询
第四十一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上述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投资者可利用上述联系方式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六章其他
第四十二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三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8第四十四条公司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对于媒体的宣传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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