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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建材:接待和推广制度(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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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建材:接待和推广制度(2022年修订)

杨帆 发表于 2022-11-26 00:00:00 浏览:  51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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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5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3
第三章接待和推广的部门及人员设置………………………………4
第四章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5
第五章附则…………………………………………………………8
第2页共9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北新集团
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工作,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
者调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
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二章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第3页共9页(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接待和推广的部门及人员设置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完成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八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负责接待与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九条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4页共9页(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
规范地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四章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十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参加。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
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
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提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五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第5页共9页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六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
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第6页共9页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
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
第7页共9页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
量避免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
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
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8页共9页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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