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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充分地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提升公司价值和公司治理水平。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1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五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八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2(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证券投资部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二条投资者管理管理负责人及证券投资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3(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由
证券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十年。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4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七条公司需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进行事先公告,并于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5(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召开业绩说明会,但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6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条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证券投资部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三十一条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投资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三十二条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
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投资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以下无正文)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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