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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恒 02F20220572-5 号
致: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2年10月25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1月7日出具《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90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承办律师现就《审核问询函》所涉
及的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以及2022年6月30日至
2022年9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相关法律情况的变
化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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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或更新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承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芯碁微装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书面授权,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对本次发行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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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反馈意见》回复
问题6.1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的面积为13244.48㎡,发行人拥有的房产总面积为35962.44㎡,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面积占比为36.83%。上述租赁房屋主要系合肥高新区半导体中心与发行人协商将部分闲置配套厂房临时性租赁给该区集成电路产业相关公司。
请发行说明:(1)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报告期内的租赁收入及净利润金额,占合并报表收入及净利润比例;(2)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对(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2.查阅发行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不动产
权证书;3.查阅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发行人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
4.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发行人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报、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公告;5.查阅了发行人与合肥高新股份有限
公司签订的《合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确认单》《存量房买卖合同》《合肥高新微电子生产基地项目销售协议》《合肥高新微电子生产基地项目销售协议补充协议》及价款支付文件;6.查阅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7.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进行查询;8.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不存在房地产业务的说明》等。
在上述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报告期内的租赁收入
及净利润金额,占合并报表收入及净利润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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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来源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情况如下:
序投资性房产投资性房产位置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号来源情况
号 面积(m2)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
皖(2019)合肥市不动
1号合肥创新产业园二1082.63
产权第1121376号
期 G 区 4 幢 102高新区长宁大道789号
皖(2021)合肥市不动由发行人向合肥高新
22幢厂房1层(部分)1937.00
产权第11166031号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取和2层得。
高新区长宁大道789号皖(2021)合肥市不动
33350.85
4幢厂房1层和4层产权第11166033号
高新区长宁大道789号皖(2021)合肥市不动
46874.00
5幢厂房产权第11166034号
(二)报告期内的租赁收入及净利润金额,占合并报表收入及净利润比例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房产租赁收入及净利润金额、占合并报表收入及净利润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租赁收入358.46251.5041.24-
租赁成本69.7157.317.01-
租赁净利润245.44165.0629.10-租赁收入占合并报
0.87%0.51%0.13%-
表收入比例租赁净利润占合并
2.80%1.55%0.41%-
报表净利润比例
注:租赁净利润=(租赁收入-租赁成本)*(1-15%)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情况如下:
公司关联关系经营范围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名称
集成电路、印刷电路、平板显示、平板印刷、新发行人专业从事以微纳芯碁发行人能源工业领域的高端制造装备及软硬件产品的直写光刻为技术核心的微装
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直接成像设备及直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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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定或禁止的除外)。(依刻设备的研发、制造、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销售以及相应的维保服经营活动)务。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知识芯碁发行人全从事发行人产品的销售产权服务;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合微资子公司及相应的维保服务。
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安芯同盈系私募投资基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安芯发行人参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同盈股子公司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展经营活动)
备案编号为 SVU416
一般经营项目是:集成电路、印刷电路、平板显
示、平板印刷、新能源工业领域的高端制造装备
及软硬件产品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深圳发行人分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从事发行人产品的销售分公
公司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及相应的维保服务。
司营),许可经营项目是:集成电路、印刷电路、平板显示、平板印刷、新能源工业领域的高端制造装备及软硬件产品的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修正)》第三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此外,发行人已出具《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不存在房地产业务的说明》,发行人确认:“1、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经营范围,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存在房地产开发业务。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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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股票对应募投项目‘直写光刻设备产业应用深化拓展项目’‘IC 载板、类
载板直写光刻设备产业化项目’及‘关键子系统、核心零部件自主研发项目’均
不涉及住宅开发和商业地产开发等房地产开发业务,未来亦不会涉及相关房地产业务。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均不会用于、亦不会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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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对法律意见书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未对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同时,发行人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不存在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终止上市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性相关事项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查询资料并经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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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卓3678749030.45
2亚歌半导体1260000010.43
3顶擎电子63506905.26
4康同投资46128913.8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中欧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37650713.12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春生三号35919822.97国投(宁波)科技成果
7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23634141.96企业(有限合伙)
8合肥创新投22404601.85
9启赋国隆22264691.84
中欧基金-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险-中欧基金国寿股份
1018282421.51
均衡股票型组合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出售)
合计7636670963.21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主要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动。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获得的资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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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认证情况如下:
持证证书编证书名称体系标准颁发机构认证范围有效期至人号
GB/T 00222E3 光刻机成套发行环境管理体方圆标志认证
24001-2016/ISO 4038R0 设备的研发、 2025.11.9
人系认证证书集团有限公司
14001:2015 M 生产
职业健康安 GB/T 00222S2 光刻机成套发行方圆标志认证
全管理体系 45001-2020/ISO 3712R0 设备的研发、 2025.11.9人集团有限公司
认证 45001:2018 M 生产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到期,发行人已重新申请并取得新换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持证人体系标准颁发机构证书编号认证范围有效期至
GB/T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 00222Q264 光刻机成套设
发行人19001-2016/2025.11.9
有限公司 97R0M 备的研发、生产
ISO 9001:2015
除上述情况外,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和证照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新的经营投资活动。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主营业务仍然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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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与经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化情况如下: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顶擎电子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顶擎电子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9506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261%,顶擎电子不再是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其他关联方
发行人董事 HING WONG 已于 2022 年 11 月不再担任洛奇商贸(杭州)有
限公司董事职务、芋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董事职务、Atmosic Technologies
Inc.董事职务、杭州灵伴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发行人董事赵凌云持有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南京畅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9月工商注销。
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程卓配偶郭亚峰控制的公司国盛典当已于2022年11月工商注销。
《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发行人董事周驰军担任执行董事的河南湘元机械有限
公司名称更新为“河南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除上述关联方变化外,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方未发生其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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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22年1-9月财务报表、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在2022年1-9月期间内,发行人关联交易更新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定价
年度关联方名称金额(万元)内容方式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市场价37.13
2022.1-9
安徽盛佳奔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酒市场价1.26
2.关联租赁
出租方承租方交易内容2022年1-9月(万元)
发行人合肥九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60.01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目2022年1-9月(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191.09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
项目名称关联方名称2022年9月30日(万元)
应付账款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59.07
其他应付款合肥九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39.55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依照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当时的《公司章程》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不存在违反当时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当时《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三)同业竞争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所出具的承诺被有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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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土地使用权,无新增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其他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土地及房屋情况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新增租赁土地及房屋。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1.注册商标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未发生变化。
2.专利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新增8项已授权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号/专利专利专利权取得权利序号专利名称申请日申请号类别权人期限方式限制处理曝光图形数
ZL20201
据的方法、曝光控2020.03.1发行原始
10188495.发明二十年无
制单元和直写式7人取得
0
曝光机
ZL20201
曝光系统的控制2020.12.0发行原始
21428844.发明二十年无
方法和曝光系统9人取得
8
镜头畸变补偿方 ZL20201
2020.12.3发行原始
3法、存储介质以及1635539.发明二十年无
1人取得
直写式光刻机6
ZL20211
2021.07.2发行原始
4吸附装置0853043.发明二十年无
7人取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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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号/专利专利专利权取得权利序号专利名称申请日申请号类别权人期限方式限制
ZL20211
2021.07.2发行原始
5吸附装置0851672.发明二十年无
7人取得
3
ZL20222
一种高效激光直实用2022.01.1发行原始
60105103.十年无
写曝光设备新型7人取得
4
ZL20222
曝光系统和曝光实用2022.04.2发行原始
70988421.十年无
机新型5人取得
X
ZL20222 实用 2022.03.0 发行 原始
8光学对准系统0504425.十年无
新型7人取得6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除新增上述专利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4.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5.域名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拥有域名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类别原值账面价值成新率
房屋及建筑物10457.6810078.6796.38%
机器设备4705.693671.1378.01%
运输设备329.27176.8553.71%
电子设备及其他456.56244.0153.44%
合计15949.2014170.6688.85%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对相关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的情况。
(五)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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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参股子公司安芯同盈的注册资本由“7260万元”增加至“8260万元”,发行人持有安芯同盈12.11%财产份额。
除安芯同盈的上述变化外,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披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未发生变化。
(二)侵权之债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9月30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的合法性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金额较大的其它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
的往来款项,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情况。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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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管理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三)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召开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而被有关主管部门处以重大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补充披露期间取得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含递延收益)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计入当期损益的金公司名称补贴项目报表项目号额(万元)
2022年7-9月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2021年政策兑现之辅导
1发行人营业外收入200
备案、申报奖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贸易局
2发行人2022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合肥高营业外收入20.75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贸易局
拨付2022年第4次普惠政策兑现资金-
3发行人营业外收入20.75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4发行人2020年全省引才资助奖-中共合肥市委营业外收入20
8-3-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组织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高新区级政策兑现第
5发行人营业外收入12
18-1条-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
国库支付中心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数据资源局)企业投保科技保险补贴
6发行人营业外收入4.56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贸易局
7发行人鼓励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收-合肥高新技营业外收入4
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知识产权应用服务处报高质量发展政
8发行人营业外收入3.5
策兑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高新区级政策兑现第
9发行人营业外收入3
18-2条-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
国库支付中心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2022年一季度新增就业补贴第二批-合
10发行人营业外收入0.8
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2022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第二批-合
11发行人营业外收入0.4
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由于违反有关有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8-3-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二十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承办律师对《募集说明书》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会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继续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待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在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以下无正文)
8-3-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李晓新
承办律师:
李珍慧
承办律师:
钱方年月日
8-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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