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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1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
22日,同意以人民币10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13名激励对象授予28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涉及公司董事,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实施本次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整体中长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性,保障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并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40万份股票增值权,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2日。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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