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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资料,事先了解了相关背景情况,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各独立董事认为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东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
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独立董事:吴长顺付淑威陈元志
2022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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