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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欧普康视证券代码:300595编号:2022-093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普康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批次激励对象共有11人,其中满足本次100%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人,1位激励对象部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209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894831756股的0.0215%。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11月15日。
一、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修订稿)》(以下简称“《2019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为1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6900股。因公司2021年5月实施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分红股3.5股,转增0.5股)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6900股增至401660股。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200830股解除限售(预留授予401660股的50%),该次解除限售后,剩余200830股(预留授予401660股的50%),
1为本次解除限售前锁定股份数。
根据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1位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对该1人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8732股限制性股票拟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拟解除限售
192098股(预留授予401660股的50%扣除拟回购股份数8732股)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人,其中满足本次100%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人,1位激励对象部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209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894831756股的
0.0215%。
董事会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9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核实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9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修改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4、2019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
5、2019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19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以2019年11月15日为授予日,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76.5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9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19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0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20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
10、2020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20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
3于修改公司的议案》。
12、2020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3、2021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修订稿)》等相
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因受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影响,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期解除限售部分)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15.8667元/股,回购数量14355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4、2021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等议案。
15、2021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股的预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等议案。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拟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含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中7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3731股。公司拟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1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097股。以上合计拟回购注销163828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将由于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生变动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163828股,注册资本将减少人民币
163828元。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16、2021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送转股的预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7、2021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调整的议案》《关于取消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18、2021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的议案》《关于取消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9、2021年4月30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0、2021年5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股份)
回购价格调整为11.3333元/股,回购数量调整为20097股。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1、2021年5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等议案。
522、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3、202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4、202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
25、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6、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期解除限售部分)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11.1869元/股,回购数量为5119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7、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
28、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公司当时总股本85050817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6元(含税)。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9、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30、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等议案。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1、2022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2、2022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议案》。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价格调整、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19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7三、关于调整本次授予数量事项的说明
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无需调整,拟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9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历史调整情况及相关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公司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6900股。
因公司于2021年5月实施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分红股3.5股,转增0.5股)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6900股增至401660股。
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期200830股解除限售(预留授予401660股的50%),该次解除限售后,剩余200830股(预留授予401660股的50%),为本次解除限售前锁定股份数。
根据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1位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对该1人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8732股限制性股票拟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拟解除限售
192098股(预留授予401660股的50%扣除拟回购股份数8732股)。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时间届满
的说明
根据《2019年激励计划》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预留授予部分的有关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二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售比例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5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5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8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1日,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1年9月30日届满。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限售期于2022年9月30日届满。
2、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
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约定的第二期解除限售条
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序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号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
1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年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2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足解除限售条件。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润为189664592.23元,2021年以2018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3不低于80%。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487880651.30元,2021年净利
润增长率为157.23%,高于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11位激励对象中,10位为公司(1)公司总部及自营终端员工: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总部及自营终端员工,1位为控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稿)》,激股子公司员工。
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
4
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1)公司总部及自营终端员工:
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9位个人考核结果≥70,标准系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届时数达到1.0,满足100%解除限售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额度:条件;1位个人考核结果<70,
9考核结果标准系数标准系数为:9/12,满足部分解
≥701.0除限售条件。
<70【月度综合考评分≥70的月份数】/12
(2)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子
(2)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子公司(非自营子公司)员
工:达到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中约定公司(非自营子公司)员工:1位,达到与其签订的《股权激励的条款。
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10位激励对象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1位激励对象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应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2019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2019年激励计划》及相关公告不存在差异。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1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修订稿)》等相关规定。
2、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10
位激励对象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1位激励对象部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11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
3、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修订稿)》的
相关规定,对满足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1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92098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独立董事意见
10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修订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1位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10位激励对象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1位激励对象部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11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1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8732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及相关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均属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披露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拟解除限售部分对应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113、本次解除限售的11位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有10位激励对象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1位激励对象部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对该1人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8732股限制性股票拟进行回购注销。股票回购价格为
23.4933元/股。11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
的考核结果相符。11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对满足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1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192098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1、公司本次解限、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19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应条件已成就,
12相关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9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十、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11月15日。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2098股(预留授予401660股的50%扣除拟回购股份数8732股)占目前
公司总股本894831756股的0.0215%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位。
4、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情况本批次激励对象获授限401660股本次解除限售
11人
制性股票数量(权益分派后)涉及人数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本次解除限为分二期解除限售第二期股份解除限售批次第几次解除限售本次本批次192098股占公司
0.0215%
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权益分派后)总股本的比例本次本批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占
50%
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备注:以上“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为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股数。
十一、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270154705.0030.19-192098.00269962607.0030.17
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24677051.0069.81+192098.00624869149.0069.83
三、总股本894831756.00100.00-894831756.00100.00
13注:1、本报表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1月1日;2、本报表中的“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两
位小数后的结果;3、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十二、备查文件
1、《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4、《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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