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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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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财智金生 发表于 2022-11-15 00:00:00 浏览:  68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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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4证券简称:海默科技公告编号:2022—066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及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14日,其中: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93号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窦剑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
1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人,代表公司股份
73892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04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股份69367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028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8人,代表公司股份452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6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公
司股份54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股份47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公司股份7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有7名董事,7名董事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
七届监事会有3名监事,3名监事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窦方旭律师、刘宝
元律师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822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8%;反对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4455100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18%;反对69600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82%;弃权0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326%;反对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6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2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窦方旭、刘宝元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海默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特此公告。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4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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