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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确定的119名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19人调整为118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92.80万股调整为192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原220万股调整为
219.20万股。除前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以上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
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22年11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9.20元/股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8名激励对象授予192万股限制性股票。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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