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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本次会议相关文件,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增强公司资产流动性,有利于促进
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运营能力,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价格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资产评估
机构出具评估结果为参考,由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价格合理,定价公允。
3、公司就本次交易拟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转让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一般的商业条款,相关交易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无关联关系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时,董事会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署
龚江丰:
赵军: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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