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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公司2022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
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1-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
有持续督导义务,按照本制度及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该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的
募投项目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
-4-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单位)填
写申请单,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后方可调用。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超出计划进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10%以内(含1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10%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
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所
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
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五条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
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6-(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相关事项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7-(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
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8-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
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
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9-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
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
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二十三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
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10-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
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
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11-(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
-12-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项目
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
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
-13-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
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任何人员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使用募集资
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或违反本办法规
定使用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闲置募集资金)的,视情节轻重按公司相关制度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对于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相关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三十八条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14-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
称、期限等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之前”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5-附件修订对照表修订前修订后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重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组报告书等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募集资金的投向。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第六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集资金管理负有持续督导义务,按照《深圳证资金管理负有持续督导义务,按照本制度及法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的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导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结束后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结束后全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鉴证报告。
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
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第十七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同意意见:见:
…………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议通过。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通过。
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相关事项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义务。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金。
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第十九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告下列内容: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
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
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型产品;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列内容:容:
…………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
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分析,公司为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第二十三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符合以下要求:…………
第三十一条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第三十二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意意见。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露。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单
第三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
位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情况,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五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删除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事项出具(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鉴证报告并披露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三十八条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募集资金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定,切实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新增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及其修订经董事会审议删除通过后生效。(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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