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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李胜军、郭伯春、刘毅、梁雯雯、梁雨豪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64号
李胜军、郭伯春、刘毅、梁雯雯、梁雨豪: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关于对李胜军、郭伯春、刘毅、梁雯雯、梁雨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7 号),李胜军、郭伯春、刘毅与梁雯雯、梁雨豪于 20l5年3月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李胜军、郭伯春、刘毅拟将其持有的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份 l650万股转让给梁雯雯、梁雨豪。李胜军、郭伯春、刘毅作为一致行动人,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5%;梁雯雯、梁雨
豪作为受让方及一致行动人,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5%,但均未及时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报告并配合披露的义务。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2.3条、第11.8.1条,《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3月)》第4.1.6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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