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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特气体: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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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特气体: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绝版女王° 发表于 2022-12-2 00:00:00 浏览:  59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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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0623第0683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2
正文....................................................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6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9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9
六、发行人的业务............................................11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2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2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8
十、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8
十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8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9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9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20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0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1
十七、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1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2
十九、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3
二十、结论性法律意见.......................................24
4-1-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全称
本所及/或本所律师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及/或其律师
发行人、公司、华特气体指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特气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于2015年华特有限指
7月14日整体变更为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华特投资指广东华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华弘投资指天津华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和投资指天津华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进投资指天津华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指《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编报规则12号》指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65200万本次发行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可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 指 可以转换成 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不时之修正、
《公司章程》指修订及补充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募集说明书》指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会议规则》律师工作报告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
4-1-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简称全称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法律意见书指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
字[2020]第 ZC10147 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指
ZC10255 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082号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指
字【2022】第 ZC1030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报告期、三年一期指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3月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元指人民币元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4-1-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0623第0683号
致: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文件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编报规则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
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
4-1-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照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审
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查验或做出任何保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4-1-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有关议案召集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决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范围、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现阶段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尚待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和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具备《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具体如
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22年1-3月的财务报表,发行
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
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22年1-3月的财务报表,发行
4-1-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且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核准用途,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等《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
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等资料,发行人具有
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之规定。
4-1-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5.发行人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6.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
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7.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8.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
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9.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也不存在其
他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4-1-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0.根据《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公司说明,本次募投项目预计达产后将形成高纯一氧化碳、高纯一氧化氮、六氟丙烷及异构体、溴化氢等气体材料共1764吨产能,扩大公司电子特种气体的生产规模,进一步提高半导体材料国产化率;同时,研发中心项目建设项目将优化研发环境、引进先进研发设备及优秀研发人才等途径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研发
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司在超高纯气体及半导体前驱体材料的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本次募投项目属于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的规定。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4-1-9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质押数量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名称股东性质股份数量(股)号(股)(%)
1华特投资境内非国有法人26640700--22.20
2华弘投资其他17180900--14.32
3石平湘境内自然人12706900--10.59
4华和投资其他8783900--7.32
5张穗萍境内自然人8567860--7.14
6华进投资其他5778000--4.82
7石思慧境内自然人5400000--4.50
法国巴黎银行-自有资
8境外法人3161904--2.63
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中欧中小盘
9其他912529--0.76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0傅铸红境内自然人804657--0.67
合计8993735074.95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华特投资直接持有公司22.20%股份;此外,华特投资作为华弘投资、华和投资、华进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通过华弘投资、华和投资、华进投资控制所持有的公司26.46%股份,华特投资合计控制公司48.66%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2年3月31日,石平湘直接持有发行人10.59%股份,并持有控股股东华特投资67.88%股权,从而通过华特投资间接控制华特投资持有发行人
48.66%股份,即石湘平合并控制发行人59.25%股份;石思慧直接持有公司4.50%的股份,石平湘、石思慧为父女关系,且双方已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华特
4-1-10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气体的相关重大事项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石平湘、石思慧直接与间接控制公司
63.75%股份。因此石平湘、石思慧父女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六、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已取得从事其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须的业务资质和许可。
(二)发行人在中国境外经营的情况
发行人在香港设有全资子公司亚太气体,并取得广东省商务厅核发的编号为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1500581 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陈耀庄郑树深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止2022年3月31日,亚太气体合法存续并可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经营。
发行人在泰国设有控股子公司华特泰国,并取得广东省商务厅核发的编号为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2200113 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泰国大拓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止2022年3月31日,华特泰国合法存续并可以在泰国合法经营。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1.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
施的情形;除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八部分“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披露
的重大诉讼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2.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而致使相关主管部门给予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
4-1-1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情形,亦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公司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遵循了一般市场公平原则,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内容合法有效,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利益进行保护,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
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同业竞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地位干涉公司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诺事项实施后,能够有效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1-1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自有不动产
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不动产,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绥宁联合化工位于长铺镇工业街的六处房产,根据绥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目前登记的权属人为绥宁县天然香料厂,绥宁县天然香料厂将该等房产出售给湖南绥港人造板有限公司后注销。绥宁联合化工系从湖南绥港人造板有限公司处取得该等房产。现绥宁县天然香料厂已注销,无法办理该等房产的过户手续,但绥宁联合化工为该等房产的实际权属人,拥有该等房产完整的所有权。该等房产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及第三方就该等房产主张权利的情形。”江西华东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庐大道延伸段(玉屏大道)1#(土地权证号:赣(2017)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240676号)的面积约78平方米的两处自
建房产因报建资料丢失未能取得产权证书,该两处房产用途为江西华东配电间、门卫及监控室,房产面积较小,不涉及生产经营性厂房,该等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绥宁联合化工及江西华东上述部分在用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石平湘、石思慧已出具承诺:“公司及子公司如因在用的土地、房产涉及的法律瑕疵而导致该等房地产被征收、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征收、拆除、处罚等直接损失,或因征收、拆迁、拆除等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本人将就公司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扣除取得的各种补偿、赔偿外)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向公司进行任何追偿。”此外,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超募资金建设的第三车间于2021年末转固,该车间面积共9629.44平方米,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逢涌村(土名)文头岭地段,目前正在办理房产证。
4-1-1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自有房产中,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占全部房产总面积的比重不大,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就上述房产瑕疵出具承诺,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对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及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瑕疵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有的房屋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租赁使用的不动产
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不动产,具体如下:
1.关于杜广祥出租给发行人的2300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应根据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原租赁合同未约定的,须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确定。根据公司提供的杜广祥与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金利村签订的《租赁土地合同书》,杜广祥承租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金利村位于文头岭东路至山脚土地,租赁期自2004年8月1日至2034年7月31日。在租赁期内,杜广祥转租需征得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金利村的书面同意。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金利社区居民委员会已出具证明,确认该土地使用权系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金利社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知悉杜广祥向发行人转租前述集体土地使用权。
2.关于佛山市南海区利信诚停车场经营部出租给发行人的5000平方米集
体土地使用权,逢西村村民委员会已出具证明,确认该土地使用权系逢西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知悉并同意前述集体建设用地转租事宜。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租赁前述两宗土地使用权用于停车场的用途,并非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如果因上述土地使用权产权瑕疵而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租赁使用时,公司可以在相关区域内及时找到合适的替代性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1-1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租给发行人坐落于里水镇隐形冠军集聚区的土地使用权所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鉴于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至2067年2月28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届时该地块租赁期间届满20年(即至2041年),双方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如届时双方未能续订租赁合同,发行人亦可根据具体情形再寻找符合条件的替代厂房或自行建设合适的厂房。
综上,上述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0年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华特气体租赁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逢西股份合作经济设(土名)“瓦糠边”地段的合计约2068平方米的房产为无证房产。针对前述瑕疵情况,出租方已于2019年5月聘请测绘公司进行相关测绘,因上述房产涉及跨有两宗土地(权属证书编号为粤(2019)佛南不动产权第0013665号及粤(2019)佛南不动产权第0036345号),须先将该两宗土地权属证书合并成一项土地权属证书后,出租方方可凭相关资料到各部门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申请办理相关房产的权属登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出租人已办理完毕前述两宗土地权属证书合并成一项土地权属证书,正在办理房产权证。
5.发行人租赁的位于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办事处逢涌村委会的宗地为划拨用
地及地上合计约2903平方米的房产为无证房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已出具《证明》,对于公司上述租赁的国有划拨用地上及集体土地上房产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不存在障碍,可以按照程序办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出租方已补办前述房产的工程规划许可,正在办理前述房产权证。
公司上述租赁的国有划拨用地上的有关房产,出租方已补办前述房产的工程规划许可,正在办理房产权证;公司上述租赁的集体土地上的有关房产,出租方
4-1-1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已办理完毕合并土地权属证书的相关事项,并将继续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补办权属登记。相关政府部门原则上同意根据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公司上述租赁土地上的有关房产补办权属登记事项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6.深圳华祥租赁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宏发佳特利高新园
办公楼三楼 306C 房产为无证房产。因该租赁房屋所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宏发佳特利高新园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未取得相关产权证书。深圳华祥已与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7.发行人租赁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大文教宁寿大街八巷1号之
二的房产为农村自建房。根据出租方姚宇峰提供的该项房产所在地的集体组织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白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姚宇峰为该租赁房产的权属人,有权出租该房产。
8.江西华特租赁的位于军山军建农场茶油基地路188号170平方米房产为无证房产。该房产为农村自建房,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云山企业集团下辖的行政村军建农场生活区。根据公司说明,因当地农村自建房办理房产证手续繁琐,故出租方无意办理房产证。根据出租方曹以荣提供的该项租赁房产所在地的集体组织江西云山企业集团农贸公司军建农场于2022年4月20日出具的证明,曹以荣为该租赁房产的权属人,有权出租该房产。
9.江西华特租赁的位于军山造纸厂路边120平方米房产为无证房产。该房
产为农村自建房,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云山企业集团下辖的行政村军建农场生活区。根据公司说明,因当地农村自建房办理房产证手续繁琐,故出租方无意办理房产证。根据出租方张斌提供的其与关林胜于2018年3月18日签署的《购房合同》及租赁房产所在地的集体组织江西云山企业集团农贸公司军建农场于
2022年4月20日出具的房产证明,张斌为该租赁房产的权属人,有权出租该房产。
10.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
4-1-1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房屋瑕疵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签署的上述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无产权证书的租赁房产,出租方已提交权属登记申请材料,相关政府部门原则上同意根据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该等补办权属登记事项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其他无产权证书的租赁房产合计面积小,且主要用作居住和仓库,若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无法继续承租,承租方可以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另行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房屋瑕疵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知识产权
1.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真实、合法、有效,对注册商标的
使用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拥有的专利权真实、合法、有效,对专利权的行
使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3.发行人合法拥有的作品著作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
4.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合法拥有的域名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
纠纷
5.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设备产权清晰,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形。
(四)发行人拥有的对外投资权益真实、合法、有效,相关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
4-1-1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正在履行的融资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三)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保护、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截至2022年3月31日,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发行人与关联方
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均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不存在法律风险和纠纷。
十、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以及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的情况。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或安排。
十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在报告期内的历次修订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4-1-1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该等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会议召开程序、议事方式等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发布通知并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决议内容及
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履行了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报告期的历次重大事项决策均履行了《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资格,其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变动均已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19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均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控制公司属于合法的纳税主体。
(二)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所在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报告期内的
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发生安
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情形。
4-1-20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情形。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4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年产1764吨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年产1764吨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完成项目备案,正在办理环评手续,实施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达产后将形成高纯一氧化碳、高纯一氧化氮、六氟丙烷及异构体、溴化氢等气体材料共1764吨产能,扩大公司电子特种气体的生产规模,进一步提高半导体材料国产化率;同时,研发中心项目建设项目将优化研发环境、引进先进研发设备及优秀研发人才等途径进一步提
高公司的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司在超高纯气体及半导体前驱体材料的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属于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十七、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2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如下:
1.2021年12月14日,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向江西华特出具(永)应急罚〔2021〕
2-25号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载明:2021年12月1日,应急管理部重大危险源督
导考核工作组第七工作组在该公司检查时发现 2 个重大安全隐患:206B 仓库易
燃气体环氧乙烷与双氧水、高锰酸钾等氧化剂混存,气瓶和剧毒化学品液氯、氟等没有专库存放;抽查一级动火作业票 HTQT/JX-AH/DH-0000385 作业时间超过
8小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合并罚款8万元。江西华特已完成整改并缴纳罚款。
经核查,前述(永)应急罚〔2021〕2-25号处罚决定书未将江西华特前述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且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已于2022年4月6日出具《证明函》,确认江西华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重大处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江西华特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2020年9月,邱县交通运输局管理站向发行人出具(2020)年邱交运违
字第 210877 号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发行人涉嫌粤 Y36748 号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罚款1万元。经核查,该处罚事项主要系发行人该车辆营运证版面限制,未能显示压缩甲烷运输资质,异地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不了解该车辆营运证版面限制情况,无法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因此进行了处罚。发行人取得的《道路
4-1-2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运输经营许可证》已载明其具备相关产品运输资质。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公司本次被处罚款1万元,属于上述处罚中情节较轻的情况。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因交通违章等原因被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相关处罚金额较小,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均已缴纳罚款。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九、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虽未参与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的制作,但本所律师参与了《募集说明书》的讨论,并审阅了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特别对
4-1-2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予以确认。
根据发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应该披露的各项重大事项进行了披露,《募集说明书》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文件内容的表述,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本次发行不存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问题或法律障碍。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现阶段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待取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后,发行人将实施本次发行。
(以下无正文)
4-1-2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郑素文:
郭宝年:
宋颖怡:
年月日
4-1-25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0808第0822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0808第0822号
致: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本所律师于2022年6月30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上交所于2022年7月16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下发了编号为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162号《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本所律师现依据上交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对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出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
8-3-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补充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8-3-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审核问询的回复
审核问询问题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拟募集不超过64600.00万元,其中38300.00万元用于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项目达产后将新增高纯一氧化碳、高纯一氧化氮等特种气体年产1764吨的产能,其中电子级溴化氢、高纯六氟丙烷、电子级三氯化硼为新产品,特种气体在进入下游客户供应链体系的过程中需经过审厂、产品认证2轮严格的审核认证。另外拟分别投入7300.00万元、19000.00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2)本次募投项目将通过江西华
特在现有空余场地上扩建生产基地,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相同且前次募投项目也涉及电子特气的生产;(3)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选择的具体考虑,与前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共用产线、土地、厂房的情形;(2)结合是否具备生产新产品的主要
技术、生产资质获取情况、相关技术和产品获得客户认证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与必要性;(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具体研发内容,与核心技术和主要业务的关系,是否具备相关的人员、技术等储备;(4)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市场空间、竞争格局、下游客户需求、报告期内产品收入
情况、现有及潜在订单,说明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新增产能规划的合理性、产能消化风险以及应对措施;(5)环评手续办理的当前进展与后续流程,预计取得批复的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1)(5)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5)发表意见如下:
问题(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选择的具体考虑,与前次募投项
目是否存在共用产线、土地、厂房的情形
8-3-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募投项目产品选择的具体考虑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选择主要基于公司的经营策略,围绕公司的优势产品进行扩产和延伸,同时着眼于未来下游市场需求,综合考虑投资规模及项目可实施性,具体分析如下:
1.贯彻以特种气体为核心的经营策略
公司坚持以特种气体业务为核心,致力于完善公司电子特种气体产品布局,扩充公司气体产品种类,推动电子特种气体的国产化,打破极大规模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面板等尖端领域气体材料进口制约。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均为电子特种气体,广泛应用于半导体生产的蚀刻、掺杂、沉积等工艺。
2.围绕公司优势产品进行扩产和延伸
高纯一氧化碳、高纯一氧化氮、超高纯氢气及超纯稀有气体系公司原有的优势产品,随着下游客户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公司市场开拓的不断深入,报告期内相关产品的收入规模迅速增长,需要对现有的生产条件进行提升,以匹配下游客户的需求。
公司高纯一氧化碳产品主要用于半导体生产过程的干法蚀刻,为化学气相沉积工艺过程提供碳源;高纯一氧化氮产品主要用于半导体生产中的氧化、化学气
相沉积工艺,均为公司已实现进口替代的优势产品。随着长江存储、中芯国际、合肥晶合等下游集成电路领域客户产能的不断提升,对高纯一氧化碳、高纯一氧化氮的需求量迅速增长,目前公司产能利用率已超过100%,原有的产线及设备产能出现瓶颈,限制了公司相关产品业务规模的发展,产能已不能够满足下游客户和公司市场开拓需求,亟需进行扩产。
稀有气体主要应用于半导体制造的光刻、蚀刻和冷却环节,公司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 Ar/F/Ne、Kr/Ne、Ar/Ne 和 Kr/F/Ne 混合气产品通过全球最大光刻机制
造厂商 ASML 的认证的公司,打破了国外气体公司的垄断,产品拥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2022年以来,受俄乌冲突影响,稀有气体市场价格出现大幅上涨,随着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国产化需求的不断增长和国内对稀有气体的愈发重视,国内新增了较多空分装置用于稀有气体粗产品的生产,但具备直接进入下游半导体等
8-3-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尖端应用领域供应链条件的公司则较少。在该背景下,公司通过建立超纯稀有气体的纯化装置,采购低纯度稀有气体粗品进行纯化,能够丰富自身稀有气体的原材料供应渠道,为公司光刻气等产品提供原料保障,提高原材料端的稳定性和可控性。
超高纯氢气广泛用于半导体生产中衬底的制备、氧化工艺、外延工艺以及化
学气相沉积(CAD)中,常常与锗烷、磷烷、乙硅烷等产品混合使用,本次新增产能主要系满足客户的产品配套需求。
3.紧跟下游领域未来发展趋势及客户需求,丰富自身产品布局
高纯六氟丙烷、电子级溴化氢和电子级三氯化硼为公司规划的新产品,相关产品均着眼于下游半导体等应用领域的未来发展趋势,结合下游客户的需求所布局,相关产品均具备较大的未来市场空间和国产化替代空间。
高纯六氟丙烷为新一代等离子体刻蚀气体,主要应用于 3D NAND 存储芯片的制造过程,因其独特的化学结构,具有优越的安全性、环保性和刻蚀速率,满足 3D NAND 在堆叠层数不断提升的情况下,蚀刻过程中高深宽比的工艺需求,是 3D NAND 制造过程中重要的新一代刻蚀气体。目前,集成电路厂商使用的高纯六氟丙烷产品主要由国外气体厂商供应,随着未来 3D NAND 的市场规模的不断增长以及产品堆叠层数、工艺制程的不断发展,未来高纯六氟丙烷的市场空间广阔。
电子级溴化氢主要应用于掺磷的多晶硅、单晶硅或者二维半导体的刻蚀,是氟碳类气体替代产品之一和芯片先进制程的核心气体之一,在存储芯片领域及逻辑芯片、功率半导体的先进制程方面有广泛应用。目前,国内已实现应用于半导体领域外的纯度较低的溴化氢产品供应,但应用于半导体领域的电子级溴化氢则主要被日本、韩国等国外气体厂商垄断。
电子级三氯化硼主要应用于电子工业硅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生产所用的
扩散、离子注入、干法蚀刻等工艺,在氮化镓(GaN)、碳化硅(SiC)为代表的第三代半导体也有广泛应用,拥有丰富的应用场景和较强的不可替代性,目前同样被日本、韩国等国外气体厂商垄断。
8-3-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综上,上述产品面向存储芯片、功率半导体芯片等重点领域,符合先进工艺制程、第三代半导体等未来发展方向,属于被外资企业“卡脖子”的关键产品,对我国集成电路产业链的自主可控产生了较大威胁。因此,公司下游客户迫切需要国内气体供应商来实现产品的进口替代。
4.综合考虑产品投资风险及原材料、技术等方面的可实施性
公司坚持多品种的特种气体开发策略,有助于提升公司对下游客户的综合服务能力,满足下游客户对于多种气体产品的需求,并分散投资风险。本次募投产品充分考虑了相关产品所需的投资规模,单个产品的资金投入规模均较小,符合公司一贯的产品开发策略和经营策略。
同时,公司也充分考虑相关产品的原材料易得性、技术可行性等可实施性方面。在原材料方面,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原材料主要为甲酸、硫酸等基础化工品和相关产品的粗品,本次新产品高纯六氟丙烷的粗产品六氟丙烷为新型灭火剂,溴化氢和三氯化硼市场上亦有较为充足的粗产品供应,原材料具备较为稳定的市场基础和广泛的供应渠道,保障了原材料端的稳定性。在生产工艺方面,除高纯一氧化碳和高纯一氧化氮为合成加纯化的生产工艺外,其余产品均为纯化生产工艺,与公司原有的纯化为主的技术和生产路线相同,公司具备丰富、成熟的生产经验,能够有效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共用产线、土
地、厂房的情形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中的气体中心建设及仓储经营项目及电子气体生产纯
化及工业气体充装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中年产1764吨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相同,即实施主体同为江西华特,实施地点同为永修县星火工业园区星云大道东侧江西华特院内的自有土地上。该土地位于永修县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星火工业园,系江西省化工产业的重要聚集地,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面积满足项目建设需求,具备良好的实施基础。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是在江西华特现有空余场地上扩建生产基地,除共用仓
8-3-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库及一个车间外,不与前次募投项目共用产线、土地、厂房,具体如下:
前次募投项目使用的产线、土地、厂房情况:
本次募投建筑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不动产权证相关产线项目是否名称(平方米)(平方米)使用
403赣(2017)永
门卫修县不动产权配套房屋602.28313.82否
房第0004425号
赣(2017)永氧气/氮气/氩气/
105
修县不动产权二氧化碳/氧化亚1495.801834.03否厂房
第0004426号氮分装线锗烷生产线;锗
烷/四氟化硅/一氟
甲烷/六氟乙烷/八
赣(2017)永
106氟丙烷纯化线;
修县不动产权2720.002721.27否
厂房混合气、特气混
第0004427号合气配气生产线;硅烷/环氧乙烷分装线
402赣(2017)永
倒班修县不动产权配套房屋4097.421052.39否
楼第0004428号
赣(2017)永
202
修县不动产权配套房屋180.00180.98共用仓库仓库
第0004429号
赣(2017)永
201
修县不动产权配套房屋180.00180.25共用仓库仓库
第0004430号
赣(2017)永
206
修县不动产权配套房屋749.70750共用仓库仓库
第0004431号
赣(2017)永
207
修县不动产权配套房屋749.70751.96共用仓库仓库
第0008435号
赣(2017)永
108精馏塔项目生产
修县不动产权2720.002745.05否厂房线
第0008436号本次募投
赣(2017)永项目的溴
103
修县不动产权乙硅烷生产线2720.002743.39化氢产品厂房
第0008437号共用该车间
8-3-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赣(2017)永
120铝合金无缝气瓶
修县不动产权2263.201996.89否厂房生产线
第0008438号
赣(2019)永
121焊接绝热气瓶生
修县不动产权3894.753902.61否厂房产线
第0009375号
D 类压力容器/撬
122正在办理产权
装供气设备生产1771.201771.20否厂房证线
合计24144.0520943.84--前次募投项目建造于江西华特拥有的位于永修县星火工业园区星云大道东
侧的土地上,土地使用权面积共计130987.27平方米,规划建筑总面积为
104790平方米。如上表所示,前次募投项目建设内容所涉建筑面积预计
24144.05平方米,已建建筑占地20943.84平方米。江西华特尚有空余土地共
计110043.43平方米,尚可建设共计80646平方米的建筑。本次募投项目拟建设特气车间、洁净车间、气体混配车间、中心控制室、危化品仓库、气瓶处理
车间、办公楼等建筑,建筑面积共计12240.00平方米,可在江西华特现有空余场地上扩建。
本次募投项目将利用前次103厂房用于新增电子级溴化氢生产线,并共用相关仓库,主要原因系为了快速形成电子级溴化氢的生产能力,并实现现有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避免重复建设。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募投项目的其余产线、车间、研发中心、办公楼、控制室等将在江西华特现有空余场地上扩建,不与前次募投项目共用产线、土地、厂房,共用部分的投资额未包括在本次募投项目投资额内,不存在重复投入情况。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相关文件资料;
(2)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3-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3)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与前次募投项目共用产线、土
地、厂房的说明;
(4)查阅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永修县星火工业园区星云大道东侧的土
地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出让合同。
2.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除使用前次募投项目已建仓库及103厂房用于新增电子级溴化氢产线外,相关产线、车间、研发中心、办公楼、控制室等将在江西华特现有空余场地上扩建,不与前次募投项目共用其他产线、土地、厂房,共用部分的投资额未包括在本次募投项目投资额内,不存在重复投入情况。
问题(5):环评手续办理的当前进展与后续流程,预计取得批复的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环评手续办理进展与后续流程,预计取得环评批复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西华特年产1764吨半导体材料、1555吨硅基前驱体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九环评字〔2022〕77号),已取得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的项目环评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募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定流程;
(2)查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单位相关资质证书;
(3)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8-3-9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4)取得了发行人环评申报代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年产1764吨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审批流程说明;
(5)取得了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
2.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审核问询问题5.4:根据公开资料,2021年12月14日,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华特检查时发现2个重大安全隐患,对江西华特合并罚款8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江西华特相关行政处罚整改措施及验收情况,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会对实施本次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江西华特相关行政处罚整改措施及验收情况
2021年12月14日,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向江西华特出具(永)应急罚〔2021〕
2-25号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载明:2021年12月1日,应急管理部重大危险源督
导考核工作组第七工作组在该公司检查时发现 2 个重大安全隐患:206B 仓库易
燃气体环氧乙烷与双氧水、高锰酸钾等氧化剂混存,气瓶和剧毒化学品液氯、氟等没有专库存放;抽查一级动火作业票 HTQT/JX-AH/DH-0000385 作业时间超过
8小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合并罚款8万元。
经核查,江西华特已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就上述处罚所述安全隐患完成整改并经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复查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仓库易燃气体环氧乙烷与双氧水、高锰酸钾等氧化剂混存,气瓶和剧毒化学品液氯、氟等没有专库存放的情形,江西华特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危化品仓库重新规划,调整,相互禁配物质不再混放混存,对气瓶和剧毒化学品液氯、氟等进行专库存放。
8-3-10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针对一级动火作业票 HTQT/JX-AH/DH-0000385 作业时间超过 8 小时的情形,江西华特制作特种作业培训课件并组织施工商和各车间负责人重新培训特殊作业要求,培训后考核特种作业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作业现场特殊作业情况。
2022年2月16日,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西华特进行现场复查,并出具
《整改复查意见书》((永)应急复查[2022]2-39号),确认江西华特前述安全隐患已完成整改。
前述(永)应急罚〔2021〕2-25号处罚决定书未将江西华特前述行为认定为
重大违法行为,且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分别于2022年4月6日及2022年8月17日出具《证明函》,确认江西华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重大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江西华特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已有效落实并经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复查确认。
(二)江西华特已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江西华特积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积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遵照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制度》《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江西华特已于2020年7月15日取得江西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危化)》(证书编号:赣 AQBWⅡ[2020]052)。
综上,江西华特已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且能够有效执行,不会对实施本次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8-3-1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1)查阅了(永)应急罚〔2021〕2-25号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凭证、江西
华特应急管理部督导核查组编制的检查问题整改回复、公司关于整改情况的说明、车间人员关于安全生产学习的培训课件、永修县应急管理局《整改复查意见书》((永)应急复查[2022]2-39号);
(2)查阅了永修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4月6日及2022年8月17日出
具关于江西华特在报告期内不存在生产经营方面重大处罚的《证明函》;
(3)查阅了江西华特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江西华特相关行政处罚整改措施已有效落实,并经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复查确认,江西华特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并有效执行,不会对实施本次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8-3-1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郑素文:
郭宝年:
宋颖怡:
年月日
8-3-1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22]字0901第0931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目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4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4
五、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4
六、发行人的业务..............................................5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7
八、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8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2
十、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5
十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5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5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6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16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9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9
十七、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9
十八、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0
十九、结论性法律意见...........................................21
4-1-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22]字0901第0931号
致: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本所律师于2022年6月30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2年8月18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于2022年8月30日公告了《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半年度报告》”),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
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和更新。据此,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同时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调整为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1-6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
4-1-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补充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1-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
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188568)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科创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补充事项期间,董事任职及兼职情况变化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范荣卸任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职位。
除上述变化外,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兼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1-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根据《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股份数量质押数量持股比例股东名称股东性质号(股)(股)(%)
1华特投资境内非国有法人26640700--22.20
2华弘投资其他17180900--14.32
3石平湘境内自然人12706900--10.59
4华和投资其他8783900--7.32
5张穗萍境内自然人8567860--7.14
6华进投资其他5778000--4.82
7石思慧境内自然人5400000--4.50
8法国巴黎银行-自有资金境外法人4910148--4.09
9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其他885312--0.74
司-分红保险产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其他873458--0.73
10限公司-中欧行业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合计9172717876.45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1.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经
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2.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4-1-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已经取得的与经营相关的资质变化如下:
所有效期至序属资质证发证核发日期证书编号(年-月-变化情况号公书机关(年-月-日)日)司江江西辐射安西赣环辐证省生
1全许可2022-05-182027-05-17续期
华 [G2223] 态环证特境厅
除此以外,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其他业务资质没有发生变化,该等业务资质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有权从事相关业务。
(二)发行人在中国境外经营的情况
1.亚太气体根据陈耀庄郑树深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8月19日出具的《关于亚太气体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补充事项期间,亚太气体合法存续并可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经营。
2.亚洲国际气体有限公司补充事项期间,亚太气体在香港新设全资子公司亚洲国际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国际”)。亚洲国际于2022年5月30日领取了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的注册证书,注册证书编号为3157473,亚洲国际从香港商业登记署领取了编号为74091689-000的商业登记证,现申报的注册地址为新界元朗天水围嘉湖山庄乐湖居 10 座 2 字楼 C 室,于成立时已发行了 1000 普通股,股本总额为 1000 美元。
根据陈耀庄郑树深律师行于2022年8月26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亚洲国际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成立,该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仍然持续合法有效,从事的业务不属于需要向香港政府或有关的监管机构申请特许的牌照或执照的业务,可以从事指定或其他必须要特许的牌照或执照的行业或专业之外的任何生意或经营(包括进行对外投资、合资);亚洲国际不存在未了结的民事诉讼和刑事
4-1-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诉讼,亦没有经香港高等法院的仲裁和行政处罚之记录。亚洲国际合法存续并可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经营。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事由;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
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
营的重大不利情形,亦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公司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年1-6月,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万元)
清远市联升空气液化有限公司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465.71
惠州市惠阳华隆工业气体有限公司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48.84
4-1-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万元)
惠州市惠阳华隆工业气体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151.94
清远市联升空气液化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90.76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目2022年1-6月(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328.99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资料、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地位干涉公司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租赁经营使用的物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租赁经营使用的物业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4-1-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合同期限(年补充事项承租出租面积用
坐落产权证书租金-月-日至年-月期间变化
方 方 (m2) 途
-日)情况土地使用权面积
5988;厂
房面积:
中山市民粤(2019)
779.10平
中山谢国众镇番中中山市不动132409.96厂2022-01-01-方米;办续租
华新林公路平三产权元/月房2022-12-31公场所路段0352633号
600平方米;宿舍
355.5平
方米佛府南集用佛山市南
(2019)第山区里水土地使用员
0800619号
发行蔡顺镇和顺和权面积:15150元/工2022-05-01-
(农村宅基新增租赁人延中村姓彭61.2平方月宿2026-04-30地自建房街7巷6米舍屋,无房产号
证)
除前述变动之外,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租赁的其他房产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知识产权
1.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新增5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专利申请日期保护取得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
号类型(年-月-日)期限方式一种逃生应急箱实用原始
1. 发行人 ZL202122677610.3 2021-11-03 十年
体和逃生套装新型取得发行人实用原始
2. 气瓶烘干机 ZL202123164150.0 2021-12-16 十年
新型取得
4-1-9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华南研究院一种自动充装系实用原始
3. ZL202123384129.1 2021-12-29 十年
统新型取得华南研究院一种气体自动充实用原始
4. ZL202123376887.9 2021-12-29 十年
装系统新型取得华南研究院实用原始
5. 一种抽真空机构 ZL202123353970.4 2021-12-28 十年
新型取得
2.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名下注册商标未发生变化。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名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4.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名下域名未发生变化。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膜压机、槽罐、钢瓶、低温液体罐、低温绝热气瓶等。
(四)对外投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进行查询,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变化如下:
1.已披露对外投资变化情况
公司名称变化情况中山华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穗华
4-1-10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新会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方增滨深圳华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何科城住所变更为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双城国黑河华凯
际 27 号楼 59 号门市(兴林街)(DZ)
2.新增对外投资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2项对外投资,具体如下:
(1)广东肇庆四会市润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会润盈”)
2022年7月,发行人分别与广州润盈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四会市松涛货物运
输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发行人分别以3500万元的价格受让广州润盈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四会润盈的70%股权,以1500万元的价格受让四会市松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持四会润盈的30%股权。2022年7月11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四会润盈的前述股权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会润盈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广东肇庆四会市润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284MA55PA8N32法定代表人杨帆注册资本5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四会市江谷镇精细化工工业园 A0301-3 室(仅作办公场所使用)
新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咨询服务;销售:化工原
料、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零售:金属压力容器;国内贸经营范围易(不含工商前置审批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0-12-15
营业期限2020-12-15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股东发行人持股100%。
4-1-1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亚洲国际
补充事项期间,亚太气体在香港新设子公司亚洲国际。亚洲国际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六部分“发行人的业务”之“发行人在中国境外经营的情况”之“2.亚洲国际气体有限公司”。
除上述变化外,公司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的下属公司股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业务合同
1.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签订日期序采购合同金额销售方合同标的(年-月-号方(元)
日)
发行武汉纽瑞德贸易有限2022-06-
1供应氖气6750831
人公司10
发行上海启元气体发展有2022-06-
2供应氖气5200000
人限公司08
发行广西金川新锐气体有2022-06-
3供应氙气、氙气瓶5644992
人限公司17
发行北京首钢气体有限公2022-04-
4供应氖气16875000
人司25
发行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2022-06-
5供应氖气、氦气7945000
人郸分公司01
发行上海嘉日宝化工有限2022-05-
6供应氖气6567200
人公司28
发行南京特种气体厂股份50384002022-05-
7供应氙气
人有限公司12
发行无锡开腾能源科技有53515362022-05-
8供应氪气
人限公司19
4-1-1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签订日期序采购合同金额销售方合同标的(年-月-号方(元)
日)
发行南京宝宁气体有限公50384002022-05-
9供应氙气
人司12
发行 跃谷新材料科技(上海) 100 吨半导体刻蚀气体 C4F6 15000000 2022-05-
10
人有限公司的合成开发12
发行浙江巍华赛能电子材95200002022-05-
11供应氖气
人料有限公司10
发行山东海卓化学有限公66500002022-05-
12供应氖气
人司10
发行北京首钢气体有限公168750002022-04-
13供应氖气
人司25
2.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签订日期
销售方采购方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元)号(年-月-日)广东华特
合肥晶合集成电供应氩气、氙气等气
1气体股份123750002022-06-28
路股份有限公司体有限公司广东华特
合肥晶合集成电供应氩气、氙气等气
2气体股份48900002022-04-24
路股份有限公司体有限公司广东华特中芯北方集成电
供应氪气、氖气等气
3气体股份路制造(北京)64310002022-06-29
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广东华特长江存储科技有
4 气体股份 C4F6 7992000 2022-06-03
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广东华特长江存储科技有
5 气体股份 N2、CH2F2、CO 16163640 2022-05-12
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广东华特长江存储科技有
6 气体股份 NO、CHF3 等气体 23021287.2 2022-05-12
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广东华特
长江存储科技有 0.95%F2/1.25%Kr 气
7气体股份172254722022-05-13
限责任公司体等有限公司
4-1-1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签订日期
销售方采购方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元)号(年-月-日)广东华特祥鑫科技(广
8气体股份州)有限公司氮气及气体设施74336282022-05-20
有限公司广东华特
长江存储科技有 3.5%Ar 气体、
9气体股份40397502022-05-26
限责任公司 0.95%F2 气体等有限公司广东华特长江存储科技有
10 气体股份 Kr5N5 等 15461947.02 2022-05-18
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广东华特长江存储科技有
11 气体股份 CO4N7 等 5378100 2022-03-25
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
亚太气体 Synergy Gases 11000 Gallon Liquid
121200000美元2022-04-18
HK Limited Helium Container 等
(二)融资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新增融资合同情况如下:
借截至2022合同合同编金额借款期限(年-月-年利率担保款贷款人年6月30名称号(万元)日至年-月-日)(%)方式人日变化情况人民国家开发币资
发银行44102022022-04-29-2025-
行金借2011000100003.18--新增贷款
广东省04-29人款合01715分行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风险。
(三)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保护、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4-1-1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四)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2022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为
17272404.51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44419178.87元。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
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法律风险和纠纷。
十、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增资扩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增资扩股情况。
(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情况。
十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修订)》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公司章程》的修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及
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
4-1-1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5次董事会会议和3次监事会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
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的税务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审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制公司均持有标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制公司属于合法的纳税主体。
(二)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制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未发生重大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税务事项通知书》并经公司说
4-1-1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明,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控制公司新增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中山华新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制公司所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新增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金额批准机关/付款单
公司内容来源/依据号(元)位《关于下拨佛山高新区
2020年度制
佛山高新技术产2020年度制造业单打冠
1华特气150000.00造业单打冠军业开发区南海园军企业政策扶持资金
体企业政策扶持
管理局(不含研发费奖补)的资金通知》《关于下拨佛山高新区
2020年单打佛山高新技术产
2华特气500000.002020年制造业单打冠军冠军企业研发业开发区南海园
体企业可加计扣除研发费费奖补管理局奖补资金的通知》《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我市
3华特气36013.96佛山市社会保险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稳岗补贴
体基金管理局岗位实施意见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佛人社[2016]165号)《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中华人民共和国
4华南研13120.92实南海稳企“十五条”稳岗补贴国家金库
究所(灵活用工、稳岗补南海支库
贴)的政策解读及实施细则》5佛山林3721.53佛山市社会保险《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稳岗补贴特基金管理局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我市
4-1-1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金额批准机关/付款单
公司内容来源/依据号(元)位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佛人社[2016]165号)《关于实施制造业小型
6新会研11735.53社会保险缴费广东省社会保险微利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究所补贴清算代付户补贴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0号)《中山市失业保险支持7中山华1780.87广东省社会保险失业待遇企业稳定岗位返还(稳新清算代付户岗补贴)办事指引》《关于2021年第二批企
2021年第二
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
8中山华10600.00批企业科技创中山市科学技术金拟补助名单的公示》
新新发展专项资局
(中山科发〔2022〕77金补助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进一
9深圳华963.60深圳市社会保险稳岗补贴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
祥基金管理局难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28号)《深圳市拟发放2022年
10深圳华3000.00留工培训补助深圳市社会保险度第二批一次性留工培
祥资金基金管理局训补助资金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11德清华13673.50失业保险稳岗德清县公共就业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
科返还和人才服务中心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
绥宁县工伤失业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
12绥宁联5305.09稳岗补贴保险服务中心失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
13郴州湘6952.282021年度稳郴州市苏仙区就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落实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
15江西华53592.19永修县就业创业稳岗补贴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
特服务中心知》(九人社办字[2022]6号)《2022保就业计划申请16亚太气港币48000.00保就业工资补香港特别行政区已获批》(申请编号:体贴政府ESS-DTFAGI-2022)
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该等财政补贴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控制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业务质量控制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并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4-1-19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更,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风险。
十八、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诉讼与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公开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形。
2.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说明,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等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信用中国、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
境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
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务税务总
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
示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佛山市发展和
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佛山市商务局等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因交通违章等原因被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相关处罚金额较小,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均已缴纳罚款。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此之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
4-1-20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九、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本次发行不存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问题或法律障碍。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现阶段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待取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后,发行人将实施本次发行。
4-1-2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1-2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金证法意[2022]字1018第1099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目录
第一部分关于审核问询的回复.........................................4
审核问询问题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4
第二部分关于补充事项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2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2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22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22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22
五、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2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23
七、发行人的业务.............................................24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6
九、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28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1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2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3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3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4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34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7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8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8
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8
二十、结论性法律意见...........................................40
8-3-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金证法意[2022]字1018第1099号
致: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本所律师于2022年6月30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2年8月17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8月31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上交所于2022年10月25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下发了编号为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249号《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同时,发行人于2022年10月18日公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本所律师现依据上交所《第二轮审核问询》的要求对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对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2022年8月31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内(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对发行人
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和更新。据此,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同时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调整为2019年、2020年、2021年、
8-3-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2年1-9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补充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8-3-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一部分关于审核问询的回复
审核问询问题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生产的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相比于外购的
三氯化硼产品的区别,是否实际为一个产品,是否需要取得新的审批意见,关于“不涉及新增三氯化硼产品社会总体产能”的论证是否充分。除外购的成品三氯化硼外,申请人是否涉及新增三氯化硼产能。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涉及的核心技术,是否产生新的环境风险,是否涉及新增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生产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2)本次募投项目投向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的具体情况,包括募投背景、投资金额、预计产量及占比、预计所产生的收入及占比等。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是否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电子级三氯化硼是否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及其原因。若产品属于“高环境风险”,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举措的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近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若产品属于“高污染”,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是否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是否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8-3-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问题(1):募投项目生产的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相比于外购的三氯化硼产品的区别,是否实际为一个产品,是否需要取得新的审批意见,关于“不涉及新增三氯化硼产品社会总体产能”的论证是否充分。除外购的成品三氯化硼外,申请人是否涉及新增三氯化硼产能。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涉及的核心技术,是否产生新的环境风险,是否涉及新增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生产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一、募投项目生产的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相比于外购的三氯化硼产品的区别,
是否实际为一个产品,是否需要取得新的审批意见
(一)公司募投项目生产的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与外购的三氯化硼产品系纯度不同的同一产品
三氯化硼是一种应用范围广泛的化工原料,在医药中间体领域,用三氯化硼处理后的羧酸在加入醇类后,能够简单、高效、高产量的获得羧酸酯;在精细化工品领域,三氯化硼可用于高纯硼和有机化合物的催化剂;在钢铁制造领域,三氯化硼作为添加剂可使钢铁硼化,使钢铁具有更好的抗腐蚀性,提高钢铁使用寿命;在硅酸盐加工领域,三氯化硼是硅酸盐分解时的助溶剂;在航天航空领域,三氯化硼可以作为火箭推进剂使用。此外,高纯度的电子级三氯化硼可应用于电子工业硅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生产所用的扩散、离子注入、干法蚀刻等工艺,但对其含有的杂质要求严格,否则会对电子元器件产生严重损害。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规划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主要应用于半导体生产领域,相比于外购的三氯化硼产品,公司本次生产的电子级三氯化硼在生产工艺、纯度、功能应用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情况如下:序号类别外购三氯化硼原材料电子级三氯化硼通常使用硼源(氧化硼、有机硼采取分子筛吸附、精馏工艺将低1生产工艺化物等)与氯源(氯气、氯化氢纯度的三氯化硼纯化,取得高纯等)通过化学反应合成。度三氯化硼。
2纯度纯度较低,纯度通常为99.5%纯度高,达99.999%及以上
应用于医药中间体、精细化工应用于电子工业硅半导体器件和
3具体应用品、钢铁制造、硅酸盐加工、航集成电路生产所用的扩散、离子天航空等领域。注入、干法蚀刻等工艺。
综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所生产的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与外购的三氯化硼粗
8-3-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品系纯度不同的同一产品,且在生产工艺和下游具体应用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二)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无需取得新的审批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取得了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西华特年产1764吨半导体材料、1555吨硅基前驱体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九环评字〔2022〕77号),已取得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根据项目环保主管部门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2022年10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募投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针对项目中三氯化硼被列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年版)》的情况,无需履行额外的新的审批程序。”综上,公司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已完成了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程序,无需额外取得新的审批意见。
二、关于“不涉及新增三氯化硼产品社会总体产能”的论证是否充分,除外
购的成品三氯化硼外,申请人是否涉及新增三氯化硼产能。
公司本次电子级三氯化硼的生产工艺流程如下: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规划生产的电子级三氯化硼采用纯化方式生产,通过外购低纯度的三氯化硼粗品,经分子筛吸附、精馏工艺,将低纯度的三氯化硼纯化,
8-3-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取得高纯度的电子级三氯化硼。因此,公司电子级三氯化硼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和产成品系纯度不同的同一产品,不涉及化学合成反应,不生成三氯化硼或新的物质。
公司本次电子级三氯化硼的物料平衡表情况如下:
原材料投入产品输出投入量产出量序号物料序号产物(吨/年)(吨/年)
1三氯化硼(99.5%)3021三氯化硼(99.999%)300
2被吸附杂质0.8
3精馏尾气-氮气0.6
4精馏尾气-二氧化碳0.4
5精馏尾气-氧气0.1
6精馏尾气-三氯化硼0.1
合计302合计302
根据项目物料平衡表,公司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需采购99.5%纯度的三氯化硼302吨/年,通过将其中约2吨的杂质进行吸附分离,生成高纯度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300吨/年,产出的电子级三氯化硼总量不高于所需外购的低纯度成品三氯化硼总量,过程中不涉及新增产能。
因此,从三氯化硼的社会总产能角度来看,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系市场上低纯度三氯化硼产品的杂质分离及提纯,过程中不涉及三氯化硼的合成制备及新增产能,不会新增三氯化硼的社会总体产能。
三、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涉及的核心技术
公司本次电子级三氯化硼采用外购三氯化硼粗品纯化的方式进行生产,涉及的主要核心技术情况如下:
序核心技术类具体技术名技术简要说明取得的专利及技术成果号别称
通过多重高效吸附、精馏等方式,对三氯化硼原料中的水分、空气、截至2022年9月末,公金属离子、颗粒物等杂质进行去司已取得纯化相关发明除。专利16项,实现了四氟气体吸附、
本次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将通过纳化碳、六氟乙烷等几十
1气体纯化精馏纯化技
米二氧化硅实现水分深度脱除;采种产品的纯化生产,目术
用高精密过滤器,实现对金属离子前生产的高纯氨等产品有效分离;通过特别设计精馏塔 最高纯度可达 7N(材质及填料)进行精馏,以取得(99.99999%)。
高纯度的三氯化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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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核心技术类具体技术名技术简要说明取得的专利及技术成果号别称
气瓶处理在气体存储、运输、使用的过程中对保持气体品质意义重
截至2022年9月末,公大,通过去离子水清洗、内壁研司已取得气瓶处理相关
磨、钝化等工艺,解决钢瓶内壁吸实用新型专利8项,钢附杂质的二次污染、与载气发生反
气瓶清洗、瓶处理后的真空环境可应等问题。
内壁研磨、 达 0.01pa,高于行业一
2气瓶处理本次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将针对其
钝化处理技 般的 0.3pa;在配气控制
腐蚀性的特性,采用多波长内窥式术方面,可结合环境温无损检测气体存储物内表面质量的
度、湿度、风速等的影
技术方法,通过内窥式光学无损检响,配气误差达到±2%测装置实现气体存储物内表面处理以内。
过程表面质量检查,提高气瓶的处理效率及处理良率。
由于气体具有“看不见、摸不着”的特点,其参数量化均依赖于分析检测,需基于对检测对象的分析判截至2022年9月末,公断,建立专门的检测方法,通过气司已取得气体分析检测相色谱仪、微量氧分仪等设备对气相关的发明专利和实用
体的纯度、颗粒物等杂质进行精准新型专利各1项,并作气体分析检气体杂质分
3检测,对气体产品质量的控制具有为起草单位之一参与了
测析检测技术重要意义。《电子特气三氯化硼》针对三氯化硼腐蚀性易产生金属杂 (标准号:GB/T 17874-质的特点,公司对于其中常见的2021)国家标准的制铁、铜、铝等金属离子已经形成了定。
有效的检测方法,积累了丰富的检测经验。
综上,公司本次电子级三氯化硼所需的核心技术与公司现有的技术积累相匹配,公司已具备气体纯化、气瓶处理、气体杂质分析检测等方面丰富的技术积累与实施能力。
四、是否产生新的环境风险,是否涉及新增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生产
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一)生产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公司本次电子级三氯化硼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
物名称及排放量情况如下:
排放方处理后排项目环节产出物产生量治理措施及排放去向式放量
氮气0.6吨/年间断非污染物0.6吨/年
废气精馏二氧化碳0.4吨/年间断非污染物0.4吨/年
氧气0.1吨/年间断非污染物0.1吨/年
8-3-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级碱液喷淋+15m 排
三氯化硼0.1吨/年间断0.02吨/年气筒排放固体
吸附废分子筛2吨/年间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物
压缩机、各种泵、风机等,噪声源强在 75~85dB 之间。采取降噪措施为基噪声础减震
公司电子级三氯化硼纯化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及固体废弃物,其中精馏废气主要成分为氮气、氧气、二氧化碳及少量三氯化硼,其中氮气、氧气及二氧化碳均系大气中固有成分,不属于我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列明的污染物,不会造成环境污染。
(二)是否产生新的环境风险,是否涉及新增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1.电子级三氯化硼生产过程中不涉及新增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公司
针对污染物已制定了完备的处理措施
如前文所述,公司电子级三氯化硼的纯化生产过程中除产生少量三氯化硼尾气及固态废弃物外,不会产生其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污染物,不会新增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针对三氯化硼纯化过程中产生的少量三氯化硼和废分子筛,公司已经制定了“实时监测+碱液喷淋+高筒排放”等完备的环保处理措施,确保不会产生新的环境污染风险,具体措施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预防端
公司在厂界布设三氯化硼报警装置,当检测到存在三氯化硼泄露情形,会及时发出警报,以便工厂工作人员迅速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2)生产端
针对三氯化硼纯化过程中产生的三氯化硼尾气,公司将精馏尾气进入尾气处理系统,采用二级碱液喷淋处理后经 15m 排气筒排放,处理后排放浓度与相关排放标准的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对应污染物指处理后排放浓度相关浓度标准是否满足排名称标 (mg/m3) (mg/m3) 放标准
三氯化硼硼及其化合物2.7810.00是
注:排放标准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933-2015),
8-3-9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该标准系国内普遍参照的较为严格的排放标准。
如上表所示,经处理后的排放废气中硼及其化合物能满足排放限值要求。针对三氯化硼纯化过程中产生的废分子筛,公司将定期更换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不会产生新的环境风险。
2.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已出具明确意见根据项目环保主管部门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在落实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措施的前提下,江西华特本次募投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预计不会产生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综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的生产污染物主要系三氯化硼尾气及固体废弃物,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处理措施以满足相关排放要求,不涉及产生新的环境风险和新增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问题(2):本次募投项目投向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的具体情况,包括募投背
景、投资金额、预计产量及占比、预计所产生的收入及占比等。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是否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一、本次募投项目投向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的具体情况,包括募投背景、投
资金额、预计产量及占比、预计所产生的收入及占比等
本次募投项目投向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投背景
电子级三氯化硼是用于半导体和集成电路领域的高纯度三氯化硼,其纯度需要达到99.999%以上。电子级三氯化硼主要应用于电子工业硅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生产所用的扩散、离子注入、干法蚀刻等工艺,在氮化镓(GaN)、碳化硅(SiC)为代表的第三代半导体也有广泛应用,可用于铝、二硅化钼、二硅化钨、钛硅合金等金属、金属化合物、合金材料的蚀刻,拥有丰富的应用场景和较强的不可替代性。电子级三氯化硼目前在半导体领域较强的不可替代性体现在铝金属布线的蚀刻方面。铝是半导体制备中最主要的导线材料之一,具有电阻低、易于淀积和刻蚀等优点。铝金属布线的刻蚀通常采用氯,铝和氯反应产生具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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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性的三氯化铝(AlCl3),三氯化铝可随其它蚀刻腔内的气体一起被抽离。但由于纯氯气蚀刻铝是各向同性的,其横向纵向均被刻蚀,反应过程难以控制,且铝在常温下表面极易氧化生成氧化铝,氧化铝阻碍了刻蚀的正常进行,因此普遍使用氯基气体三氯化硼。三氯化硼可将自然氧化层还原、保证刻蚀的进行,且其还容易与氧气和水反应,可吸收反应腔内的水汽和氧气,从而降低氧化铝的生成速率。
与三氯化硼同类性质的产品还有三氟化硼,但由于氟基气体蚀刻金属铝得到的生成物三氟化铝(AlF3)是低蒸汽压非挥发性的产物,会附着于蚀刻腔体的内壁上形成颗粒物,易导致产品不良,因此无法替代三氯化硼用于蚀刻铝金属布线。经对比《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三氟化硼系“高环境风险”产品。
电子级三氯化硼的杂质含量和纯度直接影响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的性能指
标和良率,其纯度一般要求在 5N 以上,生产技术壁垒较高。目前,全球电子级三氯化硼主要由日本宇部兴产、日本昭和电工等国外气体厂商垄断,属于被外资企业“卡脖子”的关键产品,对我国集成电路产业链的自主可控产生了较大威胁,下游客户的国产化需求迫切。近年来,同行业公司绿菱气体、大连保税区科利德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派瑞特气亦对三氯化硼产品进行扩产布局。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规划电子级三氯化硼共300吨,主要目标是对目前我国集成电路等领域使用的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进行一定程度的国产替代。本次募投项目投向电子级三氯化硼,将进一步提高半导体材料国产化率,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电子特气产品布局,扩充公司气体产品种类,为公司后续的业绩增长提供产能支撑,贡献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投资金额
本次募投项目投向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的设备购置金额为5807.00万元,主要用于购买纯化设备、生产设备、分析控制系统、充装设备、安全环保设备、辅
助设备及存储包装容器,本次募投项目投向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的设备购置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8-3-1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产线类别序号设备名称设备预算总价(万元)
1纯化设备1600.00
2生产设备600.00
3分析控制系统660.00
4充装设备350.00
电子级三氯化硼
5安全环保设备300.00
6辅助设备327.00
7存储包装容器1970.00
小计5807.00
募投项目设备购置总额30200.00
电子级三氯化硼设备购置占募投项目设备购置总额比例19.23%
除上述专用的设备投资外,本次募投项目中电子级三氯化硼还与其他产品共用生产车间、洁净车间等主体建筑工程及配套设施。
综上,本次募投投向电子级三氯化硼的设备购置金额5807.00万元,占年产
1764吨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设备购置总额的19.23%,主体建筑工程及配套设施
与其他募投产品共用。
(三)预计产量及占比、预计所产生的收入及占比
本次募投项目电子级三氯化硼设计产能为300吨/年,电子级三氯化硼预计T+6 年完全达产,完全达产后预计产量为 300 吨/年,预计产生的年收入为
456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产能释放进度项目
T+3 T+4 T+5 T+6电子级三氯化硼达产预计产
90.00150.00210.00300.00量(吨/年)占2021年度公司特种气体产
0.48%0.80%1.12%1.60%
量比例
占本次募投项目总产量比例14.95%15.71%15.63%17.01%电子级三氯化硼达产预计产
1440.002400.003192.004560.00
生收入(万元)占2021年度公司特种气体收
1.81%3.01%4.01%5.72%
入比例
占本次募投项目收入比例4.57%5.13%4.95%6.17%
本次募投项目电子级三氯化硼完全达产的预计产量为300吨/年,满产情况下
8-3-1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占2021年度公司特种气体产量比例为1.60%,占募投项目产量比例为17.01%;
满产预计产生的年收入为4560.00万元,占2021年度公司特种气体收入比例为
5.72%,占本次募投项目收入比例6.17%,占比均较小。
二、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是否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一)电子级三氯化硼作为特种气体,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的战略型新兴产业,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全国产能过剩情况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及煤电等行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以及《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等规范性文件,国家16个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
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
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
电子级三氯化硼作为纯度较高的电子气,属于特种气体。特种气体作为新材料领域的关键性材料之一,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的战略型新兴产业。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中,在“1.3.5关键电子材料”中包括“超高纯度气体等外延材料”;2018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在“1.2.3高储能和关键电子材料制造”的重点产品和服务中包括了“超高纯度气体外延用原料”,在“3.3.6专用化学品及材料制造”中重点产品和服务中包括了“电子大宗气体,电子特种气体”,明确将电子特种气体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电子气、高性能液晶材料等新型精细化学品的开发与生产属于鼓励类。
8-3-1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近年来同行业公司亦积极对电子级三氯化硼进行布局,产品不属于落后产能近年来,国内同行业公司也积极对三氯化硼产品进行投产布局,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时间项目生产工艺产能情况
2020年开工电子研发产业化基外购三氯化硼粗品高纯三氯化硼100吨
绿菱气体
建设地项目纯化/年年产1000吨电子
浙江英德级三氯化硼、
2022年7月
赛半导体20000吨电子级氨外购三氯化硼粗品电子级三氯化硼取得环评批
材料股份水、60000吨工业纯化1000吨/年复文件有限公司氨水及3500吨高纯氨扩量改造项目安徽隆芯2022年3月年产2000吨三氯
以氯和碳化硼为原三氯化硼2000吨/
电子材料取得环评批化硼、150吨三溴料合成年有限公司复文件化硼项目福建福豆2022年1月邵武福豆新材料电外购三氯化硼粗品
新材料有取得环评批子特气及先进电子三氯化硼100吨/年纯化限公司复文件专用化学品项目
2020年进行
以液氯和碳化硼为大连保税环境影响评系列集成电路用高高纯三氯化硼500吨原料合成并精馏纯
区科利德价公示,审纯气体产业化项目/年化化工科技批时间不详开发有限高纯电子气体及半规划生产高纯三氯
2022年开工
公司导体前驱体项目不详化硼产品,具体产建设
(二期)能未披露
2022 年 IPO
募投项目,年产735吨高纯电外购三氯化硼粗品高纯三氯化硼100吨派瑞特气
已取得环评子气体项目纯化/年批复文件
资料来源:公开渠道查询
如上表所示,近年来多家国内同行业公司积极对三氯化硼进行布局,且技术工艺路径普遍以外购三氯化硼粗品纯化为主,与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一致,项目普遍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或开工建设,充分证明了三氯化硼产品实施的可行性及良好市场前景。
综上,公司生产电子级三氯化硼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问题(3):电子级三氯化硼是否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及其原因。若
产品属于“高环境风险”,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举措的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
8-3-1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度是否健全,近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若产品属于“高污染”,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是否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是否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
一、电子级三氯化硼是否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及其原因
(一)电子级三氯化硼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列示的高污
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的年产1764吨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建成后生产的产品将包括电子级三氯化硼,其原辅材料为三氯化硼粗品,经对比《环境保护综合
名录(2021年版)》,三氯化硼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二)《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系参考性文件,未规定禁止、限
制生产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及《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系各监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相关产业、税收、
贸易、信贷等政策的参考性文件,其目的系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而非禁止“两高”项目发展。同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并未规定名录中的产品属于禁止或限制生产的产品。电子级三氯化硼作为重要的特种气体产品,近年来绿菱气体、派瑞特气、大连保税区科利德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行业内公司均积极布局扩产。
根据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2022年10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系各监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相关产业、税收、贸易、
信贷等政策的参考性文件,其未对名录内的产品做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生产的规定。”综上,虽然三氯化硼被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但并非禁止、限制其生产。
(三)电子级三氯化硼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不会对发行人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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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政策方面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电子级三氯化硼系鼓励类行业(鼓励类“十一、石化化工”之12项),不属于限
制类及淘汰类产业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1.2.3高储能和关键电子材料制造”的重点产品和服务中包括了“超高纯度气体外延用原料”,在“3.3.6专用化学品及材料制造”中重点产品和服务中包括了“电子大宗气体,电子特种气体”,明确将电子特种气体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江西省及九江市未对电子级三氯化硼做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生产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募投项目取得了项目备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项目投资备案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因实施本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亦不存在因现有环保政策而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建设实施的风险。
2.发行人仅纯化三氯化硼,生产过程不存在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
发行人并非自行生产三氯化硼产品,而是将外购的成品三氯化硼进行纯化与分装,不含三氯化硼的合成生产。纯化过程中产生少量精馏废气和废分子筛,不产生废水。精馏废气主要成分为氮气、氧气、二氧化碳及少量三氯化硼,精馏废气经碱液喷淋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硼及其化合物能满足排放限值要求,三氯化硼纯化与充装装置建设不会产生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
3.主管部门意见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环保主管部门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0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虽然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三氯化硼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但江西华特本次募投项目已经取得了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在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各项规定并落实本次募投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
的各项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措施的前提下,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被列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年版)》不会对江西华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3-1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综上,电子级三氯化硼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但不会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满足环境风险防范举措的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发行人采取了有效措施减少电子级三氯化硼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
1.采用密闭包装和全封闭生产系统
电子级三氯化硼的原料和产品均采用钢瓶密闭包装,整套生产系统为全密闭系统,保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排放物集中处理。
2.污染物处理
公司使用粗品三氯化硼进行精馏提纯,产生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少量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粗品三氯化硼提纯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精馏纯化产生的氮气、氧气、二氧化碳、三氯化硼尾气,上述精馏尾气均进入尾气处理系统,采用二级碱液喷淋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粗品三氯化硼提纯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为
纯化吸附产生的废分子筛,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粗品三氯化硼提纯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来源为压缩机、各种泵、风机等,公司采取了基础减震的降噪措施。
(二)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的要求发行人已经建立了满足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的措施和健全的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发行人制定并有效实施《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控制程序》《废弃物管理控制程序》
《水体、大气、噪声控制程序控制程序》《化学品管理控制程序》《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等相关管理制度;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行人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江西华特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1年9月15日将应急预案提交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备案。该应急预案从环境风险源及环境风险评价、预防与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多个方面对日
常环境事件和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应处理措施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确保事故发生后各项应急救援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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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
经比对《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2022年10月26日,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出具《情况证明》:“江西华特募投项目已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项目投资备案、环评的审批手续,符合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2019年至今,江西华特污染物排放达标,不存在重大环境事故。”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https://www.mee.gov.cn/)、江西省生态环境厅(http://sthjt.jiangxi.gov.cn/)、九
江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http://sthjj.jiujiang.gov.cn/)、 广 东 省 生 态 环 境 厅(http://gdee.gd.gov.cn/)、佛山市生态环境局(http://sthj.foshan.gov.cn/)等网站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三、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是否达到行
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是否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
(一)公司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764吨半导体材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江西华特年产1764吨半导体材料、1555吨硅基前驱体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电子级三氯化硼纯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少量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公司已规划采用有效措施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
1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附件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
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
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
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
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
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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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1.废气
电子级三氯化硼纯化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精馏纯化产生的氮气、氧气、二
氧化碳和三氯化硼尾气。上述精馏尾气均进入尾气处理系统,采用二级碱液喷淋处理后经 15m 排气筒(11#)排放。在采取上述有效措施后,废气可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933-2015)的限值标准。因此,在采取有效措施后,电子级三氯化硼废气可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
2.固体废物
电子级三氯化硼纯化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纯化吸附产生的废分子筛,属于危险废物,先暂存于公司危废暂存库,后交由具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
3.噪声
电子级三氯化硼纯化过程产生的主要噪声来源为压缩机、各种泵、风机等,噪声值在 75~85dB之间。营运期间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 3类标准的要求。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充分选用先进的低噪设备,如选用低噪的风机、压缩机、泵等,以从声源上降低设备本身噪声;对压缩机房、电解间等高噪声设备要建立良好隔声效果的站房,安装隔声窗、加装吸声材料,避免露天布置;在厂区周围设定一定高度的围墙,减少对厂界环境的影响。在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消声、降噪措施后,项目噪声可达标排放,对声环境影响不大,不改变域声环境功能。
(二)公司电子级三氯化硼的污染物排放不涉及相关超低排放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2021年11月7日颁布的《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到“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钢铁、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2021年12月28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提到“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完成5.3亿吨钢铁产能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2021年11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
8-3-19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发江西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提到“持续推进钢铁、水泥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力争全省钢铁企业完成改造;推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综上,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已出台的相关要求,截至目前超低排放标准主要针对钢铁、水泥、焦化等高污染行业及生产环节涉及燃煤机组、燃煤锅炉的企业。
经查询,公司募投产品三氯化硼行业的监管机构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均未出台涉及三氯化硼行业及相关生产项目的超低排放要求,本次募投项目主要耗用电力,生产环节均不涉及燃煤锅炉。因此,公司三氯化硼污染物排放不涉及超低排放要求。
(三)经对比同行业三氯化硼生产项目的能耗及污染物水平,公司电子级三氯化硼产品能够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公司通过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减少或者避免生产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清洁生产的要求。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部已出台的清洁生产标准涉及酒精制造、铜电解、铜冶炼等相关行业,暂无适用于特种气体行业或三氯化硼产品的清洁生产标准。公司本次电子级三氯化硼募投项目与同行业三氯化硼相关项目的能耗、排放指标对比
情况如下:
能耗折算为100吨三三氯化硼生产过程
(吨标准煤氯化硼产能后主公司名称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量
当量/万要污染物产生量(吨/年)元)(吨/年)电子研发产业化
绿菱气体未披露三氯化硼5.3三氯化硼5.3基地项目年产1000吨电子
级三氯化硼、浙江英德
20000吨电子级
赛半导体三氯化硼0.62三氯化硼0.06
氨水、60000吨0.06
材料股份氯化氢0.57氯化氢0.06工业氨水及3500有限公司吨高纯氨扩量改造项目
8-3-20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安徽隆芯年产2000吨三氯
三氯化硼5.04三氯化硼0.25
电子材料化硼、150吨三溴未披露
氯气0.83氯气0.04有限公司化硼项目邵武福豆新材料福建福豆
电子特气及先进三氯化硼4.99三氯化硼4.99
新材料有0.0026
电子专用化学品氯化氢0.02氯化氢0.02限公司项目大连保税区科利德系列集成电路用
氯气1.32氯气0.26化工科技高纯气体产业化未披露
氯化氢0.29氯化氢0.06开发有限项目公司年产1764吨半导
华特气体0.0033三氯化硼0.1三氯化硼0.03体材料建设项目
注:1、由于项目中各产品耗用能源规模无法拆分,故上表中能耗为项目整体能耗;
2、数据来源为各项目公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各公司原料纯度、产成品纯度及工艺
存在一定差异,部分公司报告未披露能耗或产值情况;
3、由于各项目的三氯化硼产能不同,为便于对比,上表列示了将对应的污染产生量统一
折算为100吨产能时的情况。
如上表所示,通过与同行业三氯化硼生产项目的能耗及污染物产生量对比,公司的污染物产生量较少,能耗水平较低,能够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综上,电子级三氯化硼纯化生产过程中,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各项行业标准和环境保护制度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适用于超低排放要求。虽然目前暂无适用于特种气体行业或三氯化硼产品的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但经对比同行业三氯化硼生产项目的能耗及污染物水平,公司能够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四)发行人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最近一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
在地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网站查询,并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对罚款支出进行核查,发行人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
8-3-2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部分关于补充事项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
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188568)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科创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该等人员任职及兼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8-3-2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根据《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质押数量序股份数量持股比例股东名称股东性质号(股)(%)
(股)
华特投资境内非国有法人26640700--22.15
华弘投资其他17180900--14.28
石平湘境内自然人12706900--10.56
华和投资其他8783900--7.30
张穗萍境内自然人8567860--7.12
华进投资其他5778000--4.80
石思慧境内自然人5400000--4.49
法国巴黎银行-自有资金境外法人3791619--3.15
9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
其他1332791--1.11
司-客户资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0
司-易方达新兴成长灵活其他1245811--1.04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91428481--76.01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归属,归属登记27.8240万股,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12000万元变更为12027.8240万元,具体如下:
8-3-2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2年8月15日,立信会计师出具《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318 号),对发行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一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截至
2022年8月4日,公司实际已收到47名股权激励对象实际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78240.00元,溢价的8422324.80元计入资本公积。
2022年8月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证明本次归属的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
2022年9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依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的议案》,就本次归属及增资事宜修改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股本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1.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经
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2.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已经取得的与经营相关的资质变化如下:
所核发日期有效期至补充事项序属资质证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号公书(年-月-(年-月-期间变化司日)
日)情况应急管理部化郴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州
1学品登43102200004心、湖南省危2022-10-152025-10-14续期
湘记证险化学品登记能注册办公室
8-3-2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德危险化湖应经字清学品经湖州市应急管
2[2022]330522022-08-182025-09-17续期
华营许可理局
1016号
科证
除此以外,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其他业务资质没有发生变化,该等业务资质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有权从事相关业务。
(二)发行人在中国境外经营的情况
1.亚太气体根据陈耀庄郑树深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0月18日出具的《关于亚太气体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补充事项期间,亚太气体合法存续并可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经营。
2.亚洲国际根据陈耀庄郑树深律师行于2022年10月18日出具的《关于亚洲国际气体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补充事项期间,亚洲国际合法存续并可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经营。
3.华特泰国
根据泰国大拓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0月19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事项期间,该公司有效存续并可在当地合法经营,不存在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事由;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
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
营的重大不利情形,亦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公司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
8-3-2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年1-9月,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万元)
清远联升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700.25
惠州华隆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84.46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万元)
惠州华隆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189.64
清远联升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114.81
佛山华普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1.44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8-3-2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项目2022年1-9月(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480.37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截至2022年9月末账面余额(万项目名称关联方元)
惠州华隆87.22
应收账款清远联升14.68
佛山华普1.63
应收票据惠州华隆10.00
长期应收款清远联升300.69
其他应收款佛山华普1275.00
2)应付项目
截至2022年9月末账面余项目名称关联方额(万元)
惠州华隆19.46应付账款
清远联升119.43
清远联升6.46合同负债
惠州华隆16.40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资料、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8-3-2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四)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地位干涉公司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自有不动产
发行人于2022年7月收购了四会润盈100%的股权。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控制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为新增四会润盈名下不动产,具体如下:
补充权土地面土地终止日事项产权证土地房屋他项利坐落积规划期(年.期间编号性质情况权利人 (m2) 用途 月.日) 变化情况四会市粤
四江谷镇(2021)国有
会精细化四会市不工业2071-05-
15149.80建设无无新增
润工园区动产权第用地02用地盈创造路0016459
2号号
四会市四粤江谷镇城镇国有
会(2021)2091-06-
精细化2187.96住宅建设无无新增润四会市不25工园区用地用地盈动产权第生活配
8-3-2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套区 A2 0022524区8号号
(二)租赁经营使用的物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租赁经营使用的物业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补充事承出合同期限面积用项期间租租坐落产权证书租金(年-月-日至(m2) 途 变化情方方年-月-日)况粤
南海区里水镇金(2021)发
关卓逢路63号维港佛南不动2600元/居2022-08-15至
行90.97新增
铭水岸花园7座产权第月住2024-08-14人
1801房0176864

Flat C2/FBlock
亚 吴恩 10Locwood
太 赐、 CourtKingswood 11800 港 居 2022-11-01 至
Villas1 Tin Wu 65.78 -- 续期
气陈艳元/月住2024-10-31
RoadTin Shui
体 侬 WaiYuen
LongHong Kong
除前述变动之外,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租赁的其他房产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知识产权
1.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新增1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申请日期序专利保护取得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年-月-号类型期限方式
日)
8-3-29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种乙烯纯化 ZL 实用 原始
1.发行人2021-12-30十年
系统202123442591.2新型取得
2.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名下注册商标未发生变化。
3.作品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名下作品著作权未发生变化,无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名下域名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补充事项序域名所到期日
域名备案/许可证号期间变化
号有权人(年-月-日)情况
1 发行人 htgas.com.cn 2023-07-19 粤 ICP 备 16058798 号-8 续期
2 发行人 gdhtgas.cn 2023-07-13 粤 ICP 备 16058798 号-4 续期
3 发行人 gdhtgas.com.cn 2023-07-13 粤 ICP 备 16058798 号-3 续期
4 发行人 gdhtgas.com 2023-07-13 粤 ICP 备 16058798 号-2 续期
5 发行人 huategas.com 2023-06-08 粤 ICP 备 16058798 号-1 续期
华南研
6 gdscsg.com 2023-08-31 粤 ICP 备 18069666 号-1 续期
究所东莞高不再续
粤 ICP 备 2021033279 号-
7 能 gnqiti.cn -- 期,已失
1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膜压机、槽罐、钢瓶、低温液体罐、低温绝热气瓶等。
8-3-30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四)对外投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进行查询,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的下属公司股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业务合同
1.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签订日期
序号采购方销售方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元)(年-月-日)
1发行人广西北海汉立商贸有限公司氙气及钢瓶5785389.002022-10-10
2发行人上海利兴斯化工有限公司氙气及钢瓶5663000.002022-10-05
2.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签订日期
销售方采购方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元)号(年-月-日)合肥晶合集成电
1 发行人 NO GAS 6884923.50 2022-08-02
路股份有限公司华南研究三一智能装备有
2气体站配套设备5580000.002022-09-28
所限公司
8-3-3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融资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新增融资合同情况如下:
借借款期限补充事项合同名金额年利率担保方款贷款人合同编号(年-月-日至期间变化称(万元)(%)式人年-月-日)情况国家开
发 人民币 2022-05-31 LPR1Y+发银行4410202201不动产
行资金借14400至2025-05-浮动利新增广东省100001727抵押人款合同31差分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风险。
(三)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保护、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为29432170.76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51875978.15元。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法律风险和纠纷。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8-3-3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发行人增资扩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完成归属登记27.824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12000万元变更为12027.8240万元。发行人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内容。
(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情况。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2022年9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的议案》,因公司已经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条款进行相应修订。经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公司章程》的修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及
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召开了2次董事会会议和3次监事会会议,未召开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
8-3-3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在召集、召开方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的税务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制公司均持有标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制公司属于合法的纳税主体。
(二)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制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未发生重大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税务事项通知书》并经公司说明,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控制公司新增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号),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
8-3-3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
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深圳华祥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制公司所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新增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金额批准机关/付款单
公司内容来源/依据号(元)位大型骨干企业《2021年度佛山市南海
1华特气616724.74佛山市南海区科——研发费补区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扶
体学技术局贴持奖励名单》《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佛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2022年度佛(外贸方向)申报工作山市经济高质的通知》(佛商务外贸量发展专项资函〔2022〕18号)、2华特气13400.00金(外贸方佛山市商务局《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体
向)参加国际发中央财政2022年度外性展会及经贸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活动项目拓重点市场事项)项目入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粤商务贸函〔2022〕
12号)《关于公布中国博士后中国博士后科科学基金第71批面上资
3华特气80000.00中国博士后科学学基金第71助获资助人员名单的通
体基金会批面上资助知》(中博基字[2022]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
4华特气196930.00一次性留工培广东省社会保险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
体训补助基金管理局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关于佛山市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相关事项的
8-3-3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金额批准机关/付款单
公司内容来源/依据号(元)位通告》
2022年国《2022年国家、省知识
5华南研50000.00家、省知识产--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
究所权示范优势企申报表》业资助《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
6华南研62570.00一次性留工培广东省社会保险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究所训补助基金管理局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关于佛山市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相关事项的通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
7新会研44915.00一次性留工培广东省社会保险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
究所训补助清算代付户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
8中山华26085.00一次性留工培广东省社会保险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
新训补助清算代付户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
9东莞高27375.00一次性留工培广东省社会保险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
能训补助基金管理局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南昌市工伤和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
10江西华25000.00一次性留工培工失业保险服务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
东训补助中心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2〕14号)2021年市级《关于拨付2021年九江
11江西华600.00外贸发展专项永修县商务局市市级外贸发展专项资
特资金7-12月金的函》
8-3-3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金额批准机关/付款单
公司内容来源/依据号(元)位出口集装箱费用补贴《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
12江西华1500.00一次性扩岗补永修县就业创业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
特助服务中心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2〕14号)《关于请求拨付2021年
2021年度工县工业高质量发展和科
13江西华120000.00永修县工业和信业高质量发展技创新奖励奖金的报
特息化局奖金告》(永工信文〔2022〕24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
2021年度生办公室印发的政策通知》(永办字〔2020〕20号)《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修县有效应对疫
15江西华5500.00企业吸纳新员永修县就业创业情帮助各行各业纾困解
特工奖励服务中心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永府字〔2022〕
24号)《关于申报九江市2021
2021年省级
16江西华838800.00年度省级商务发展专项商务发展——永修县商务局特资金的通知》(九商务省级进口贴息字〔2021〕59号)17上海华7000.00财政扶持专项上海市金山区财《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申耀鼎资金政局请表》
18亚太气港币33600.002022年第一香港特别行政区《2022保就业计划》
体期保就业计划政府
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该等财政补贴合法、有效。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8-3-3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及其控制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控制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业务质量控制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并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更,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风险。
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诉讼与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公开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形。
2.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说明,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等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8-3-3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用公示信息系统、信用中国、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
境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
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务税务总
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
示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佛山市发展和
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佛山市商务局等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新增的行政处罚如下:
1.2022年8月22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华南研究所出具珠斗
市监执大处罚〔202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载明:2022年5月11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调查发现华南研究所存在交付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华南研究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属于依法可以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同时,前述压力管道已交付并按照完成整改,且该压力管道并不属于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仅是未经检验,据此对华南研究所给予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833.35元及罚款50000元。
经核查,华南研究所已完成整改并缴纳违法所得及罚款。本所律师认为,前述珠斗市监执大处罚〔202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将华南研究所上述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并明确对华南研究所给予从轻处罚,处罚金额接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处罚金额幅度内较低档次。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华南研究所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补充事项期间,广东华跃存在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22年4月个人所
得税纳税申报,被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里水税务分局罚款50元的情形,相关处罚金额较小,广东华跃已缴纳罚款。
8-3-39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此之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本次发行不存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问题或法律障碍。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现阶段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待取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后,发行人将实施本次发行。
8-3-40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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