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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证报告
勤信鉴字【2022】第0041号
否由具有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进行查验
报告编码:京22S7T08XA7
目
专项说明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0层
电话:(86-10)68360123
传真:(86-10)68360123-3000
邮编:100044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勤信鉴字【2022】第0041号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
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进行了
专项审核。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提供
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
要的其他证据,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
四、工作概述
1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
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
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
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
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号—规范
运作》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年十
2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截止2022年9月30日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
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04号)核准,本公司获准公开
发行面值总额28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实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800.00万
张,每张面值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280,000.00万元。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00,000,000.00元,
扣除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人民币16,000,000.00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
15,094,339.62元,增值税为人民币905,660.38元)后,余额人民币
2,784,000,000.00元,由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公
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8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8,329,245.27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81,670,754.7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业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勤信
验字[2022]第0054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具体投资项目及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情况如下:
3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11,187,003.81元。具体情况如下: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1,319,811.32
元。具体情况如下:
4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5
E月9至日1月由母士乐母封丰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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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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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印
10120型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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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检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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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证书经检验合格,继续有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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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年月日
/m4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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