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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1156号关于对邱醒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邱醒亚,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邱醒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9月14日,邱醒亚通过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自公司2010年6月17日上市起至2022年9月14日期间,邱醒亚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25.67%下降至14.74%,累计减少
10.93%。其中,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主动方式累计减少的
权益变动比例为6.69%,因新增股份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被动方式累计减少的权益变动比例为4.24%。邱醒亚在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比例累计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停止买卖公司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邱醒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4.1条第一款、第3.4.2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第4.1.6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邱醒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邱醒亚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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