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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资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并且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以及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要求。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请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
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兴尧蒋悟真迟梁
2022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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