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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经过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
进行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大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的要求。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并将该事项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为新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
张小武
2022年12月19日(此页为新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海银
2022年12月19日(此页为新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龚巧莉
2022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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