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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拟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向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续贷9000万元并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续贷9000万元的提供无偿担保,系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支持,有利于保证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保障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表示事前认可,并同意公司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晓东、刘治钦、汪三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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