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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将公司实际情况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对比,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
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拟与周仕斌先生签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合同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仕斌先生,其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做出了风险提示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董华、郑垲、汪晓东
2022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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