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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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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短线精灵 发表于 2022-12-21 00:00:00 浏览:  63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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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1177号关于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C 座 22 层;
栾先舟,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月29日、2月26日,泛海控股分别召开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回购部分股份方案的议案》,—1—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自筹资金不少于3亿元、不超过5亿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起不超过12个月。
2021年12月6日、12月22日,泛海控股又分别召开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对股份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将回购资金总额由3亿元—5亿元调整为1亿元—2亿元,回购实施期限在2022年2月
25日(原回购届满日)的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至2022年8月25日止。
2022年8月27日,泛海控股披露《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称,截至2022年8月25日,公司股份回购期限届满,在回购期内,公司累计回购8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成交总金额为1143600元。
泛海控股实际回购金额与调整后的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
回购金额差异9885.64万元,差异比例98.86%,未完成回购计划。
泛海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四条的规定。
泛海控股董事长栾先舟在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时未审慎考
虑公司融资能力和资金状况,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3.5
—2—条的规定,对泛海控股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栾先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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