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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架: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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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架: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浩瀚 发表于 2022-12-20 00:00:00 浏览:  5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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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5证券简称:东南网架公告编号:2022-083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郭明明于2022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郭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6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郭明明:
经查,在2017年东南网架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集团)、实际控制人郭明明分别与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认购方华宝信托、中诚信托签署《差额补足协议》《保证合同》约定
东南集团对其承诺保底收益,郭明明、王丽芳夫妇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3月,东南集团、郭明明夫妇与上述认购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将差额补足及保证责任延期至2020年12月。东南集团、郭明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东南集团、郭明明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东南集团、郭明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高度重视所反映的问题。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加强《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股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努力提高规范运作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健、持续的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涉及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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