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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5证券简称:东南网架公告编号:2022-083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郭明明于2022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郭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6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郭明明:
经查,在2017年东南网架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集团)、实际控制人郭明明分别与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认购方华宝信托、中诚信托签署《差额补足协议》《保证合同》约定
东南集团对其承诺保底收益,郭明明、王丽芳夫妇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3月,东南集团、郭明明夫妇与上述认购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将差额补足及保证责任延期至2020年12月。东南集团、郭明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东南集团、郭明明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东南集团、郭明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高度重视所反映的问题。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加强《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股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努力提高规范运作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健、持续的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涉及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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