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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70证券简称:特发信息公告编号:2022-98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2月16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2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
大厦 B栋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2年12月13日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高天亮先生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下统称股东)共计24人代表股份
346403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4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4名股东,代表股份
3451893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70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214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8%。
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鉴于疫情防控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雷光明律师、彭玲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提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提案:
提案序号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提案1金的议案
提案2关于拟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章程》的议案
提案3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章程》的议案提案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提案5关于补选尹章儒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提案6关于补选洪文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案7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上述提案中,提案2、提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提案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
议案序号股数/
股数/票数占比股数/票数占比占比结果注1注1注1票数
提案134619745199.9404%2064000.0596%00.0000%通过
提案234620245199.9419%2014000.0581%00.0000%通过
提案334620245199.9419%2014000.0581%00.0000%通过
提案434619745199.9404%2064000.0596%00.0000%通过
提案534619745199.9404%2064000.0596%00.0000%通过
提案634619745199.9404%2064000.0596%00.0000%通过
提案734619745199.9404%2064000.0596%00.0000%通过
注1:占比,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议案序号股数/
股数/票数占比注2股数/票数占比注2占比注2票数
提案12113319499.0328%2064000.9672%00.0000%
提案22113819499.0562%2014000.9438%00.0000%
提案32113819499.0562%2014000.9438%00.0000%
提案42113319499.0328%2064000.9672%00.0000%
提案52113319499.0328%2064000.9672%00.0000%
提案62113319499.0328%2064000.9672%00.0000%
提案72113319499.0328%2064000.9672%00.0000%注2:占比,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业经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雷光明律师、彭玲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八届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八届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八届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4、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八届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5、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八届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6、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第八届八次会议决议;
7、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第八届十次会议决议;
8、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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