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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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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小白菜 发表于 2022-12-24 00:00:00 浏览:  79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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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
和《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进行的对外捐赠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
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
活救济、救助的捐赠;(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
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
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公司按照上级主管单位对企业对外捐赠工作实行统一管
理的要求,负责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所属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对外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实行逐级监管。
第八条公司企业管理部是公司归口管理企业对外捐赠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经理层的领导下,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律、财政部规章和上级主
管单位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所属企业编制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方案和执行情
况总结、对外捐赠季报,编制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方案和执行情况总结、对外捐赠季报;
(三)负责审核所属企业拟实施的对外捐赠支出事项,组织落实上级主管单位下达到公司的超出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支出事项;
(四)负责报送上级主管单位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
(五)承办上级主管单位和公司交办的其他对外捐赠管理事项。
第九条公司财务资产部是公司负责财务会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方面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所属企业编制的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和情况总结,编制公司预算报告;
(二)负责规范处理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事项的财务账目;
(三)负责审核所属企业拟实施的预算范围内有变化捐赠事项和预算范围外的捐赠事项;
(四)负责报送上级主管单位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所属企业是提出和实施对外捐赠项目的主体,在企业对
外捐赠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律、财政部规章和上级主管
单位、公司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本单位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方案和执行情况总结、对外捐赠季报;
(三)负责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本单位对外捐赠支出事项,规范处
理相关财务账目,跟踪了解后续效果;
(四)负责定期开展本单位对外捐赠管理自查自纠;
(五)负责报送公司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一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办公室、财务资产部、企业
管理部等负责对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查处和制止对外捐赠违规行为。
第三章企业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
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或其他物资。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
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集团外部的
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集团成员企业内部职工、与集团成员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本单位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以营
利为目的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
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
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或者摊派性捐赠,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依法拒绝,并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第四章企业对外捐赠的预算
第十七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本单位经营规
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企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原则上,企业年度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度净利润的1%;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至上年度净利润的0.5%以下;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
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单位,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年底前,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公益事业需要提出下一年度对外捐赠项目,由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拟定对外捐赠预算方案,提交财务资产部门审核。
预算方案内容包括捐赠事由、受赠人、捐赠途径、捐赠方式、预计实
施时间、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该项捐赠本单位负责人或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同时,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还应当总结本年度对外捐赠预算的执行情况,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总结内容包括捐赠总额、各笔捐赠事项受赠人、捐赠事由、捐赠财产
类别、捐赠额度和捐赠实施时间等,并就本年度纳入预算但未实施的捐赠事项、本年度或之前年度已实施的捐赠事项的受赠人获益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所属企业财务部门审核下一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方案时,应当就预算支出额度占本年度营业收入的比重、对外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类似决策机构审议决定。董事会可依据本单位章程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条对外捐赠预算方案经审议通过后,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分别逐级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和财务资产部,履行公司预算管理审批程序后,随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一并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章企业对外捐赠的审批及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预算方案已经报上级主管
单位批准或者备案同意并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预算方案未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或备案同意,不得擅自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
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对于纳入预算范围内,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对外捐赠事项,支出发生时应当由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部门逐笔审核,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应第一时间逐级向公司上报审批,并由公司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和备案。如实际实施时与预算安排有变动,即受赠对象、捐赠性质、捐赠财产类别发生改变或实施金额超过预算金额的,实际实施前应当分别逐级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和财务资产部审核,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并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于纳入预算范围内,等于或高于100万元的企业
对外捐赠事项,实际实施前应逐级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报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研究通过后,根据捐赠金额不同,公司分级审批同意后报送上级主管单位,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
当金额等于或高于150万元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审批;
当金额在100万元~150万元时(不含150万元),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对于未列入预算范围内的捐赠事项,实施前应分别
逐级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和财务资产部审核,由公司企业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后上报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研究通过后,根据捐赠金额不同,公司分级审批同意后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
当金额等于或高于100万元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审批;
当金额低于100万元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
范围需要紧急安排企业对外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所属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均需第一时间逐级向公司上报,并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七条上级主管单位下达到公司的超出预算范围的企业对外捐赠支出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由公司企业管理部会同财务
资产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落实。时间紧急的,可先报董事长审批后实施,在之后召开的董事会追加审议。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支出事项完成后,财务资
产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扣除,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并从下列方面规范账务处理:
(一)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
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
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二)为捐赠资产提供运输、保管以及举办捐赠仪式等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得挂账;
(三)有关单位将修建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社会公共设
施无偿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可以核减资本公积金,并应当与接受方签定相关协议,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四)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有关单位所拥有的
财产被当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武装组织征用的,扣除当地政府或人民武装组织依法补偿金后的差额,应当作为资产损失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外捐赠时,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受捐赠人或者受益人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对外捐赠完成后,应当加强后续效果跟踪,督促受赠人发挥受赠财产的最大效益,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三十条对外捐赠完成后,所属企业应当及时编制对外捐赠季报,逐级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汇总后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并备案。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
第三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对外捐赠管理自查自纠,在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
财务处理和资料报备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认真整改。
第三十二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办公室、财务资产部和企
业管理部应当加强对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主管单位查处发现的对外捐赠违规行为,对认定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问责,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于未执行规定程序擅自进行的捐赠,或者超出本
办法关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经查属实,公司将上报上级主管单位追究相关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使用党费、团费、会费等进行对外捐赠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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