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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各种权利,维护股份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股份公司设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四名,职工代表监事三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份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份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股份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份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股份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股份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股份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股份公司承担。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
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股份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至少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到监事。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十条股份公司监事单独或联合可提出议案。
第十一条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即本
规则第五条所列各项。
第十二条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
在收到议案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
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理,并准备提交监事会例会,或由监事会临时会议予以审议;
(二)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三)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人向有关个人或机构提出。
第五章会议举行、表决及记录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经书面委托,视作出席。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投票方式进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有异议,监事会有权建议董事会复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年限自本次会议结束后十五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中所指的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及电子邮件。
第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股份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2021年1月14日施行的《关于印发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国统行发〔2021〕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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