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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海安瑞海城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65号
海安瑞海城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制药”)于2022年12月3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公司作为精华制药持股
5%以上股东,在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间,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精华制药41617200股,持有精华制药股份的比例由10.56%降至5.45%,权益变动比例5.11%。你公司持有精华制药股份的比例累计变动到达5%时,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2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1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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