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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产融:《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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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产融:《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1994c 发表于 2022-12-21 00:00:00 浏览:  83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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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以下简称“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1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沟通的对象
(一)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银行、证券等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
2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上述沟通的信息必须为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披露。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一)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二)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三)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第八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
3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条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由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
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并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4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5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开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6(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对于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
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
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
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统筹领导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事务。
各相关部门、所属企业应当密切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不限于参加会议、接受调研、回复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7(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8第二十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
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鼓励前述人员参加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条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协助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9(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存档形式为电子或纸质形式,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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