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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
通过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
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名单由公司监事会在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协商一致后,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单独或合并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五条监事因故离职,补选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或职工代表大
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六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同时,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应当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公司经营工作的干扰。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监事会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本规则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监事会主席除了忠实行使监事的职权、履行监事的职责之外,应
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章程》、本规则和监事会授予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十四条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监事会的召集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前条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者,应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案,提请监事会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五章监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监
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者总经理有权提出议案。
提案如果属于监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提案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将提案的文本及相关附件提交监事会。
第十九条会议议案或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条监事会主席按前述原则对会议提案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前条规定的应提交监事会会议讨论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为会议议案的制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包括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通知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电话、书面(包括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前三日。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的方式,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有关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七章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原则上应当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表决的具体方式为举手表决。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九条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八章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九章监事会决议公告与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监事会会议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市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形成的决议,由监事会指派监事执行或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19年2月15日施
行的《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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