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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关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在本次关联交易中,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合作原则下以协议双方认可的且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际评估金额为基础,共同协商交易定价,资产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鉴此,我们同意将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这一关联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1/2(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姚先国贾利民益智孙剑黄加宁浙江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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