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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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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行胜于言 发表于 2022-12-30 00:00:00 浏览:  53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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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
第三条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监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或工作经验,以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三章监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依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审核公司每月、每季、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并可随时检查公
1司财务状况,索要有关文件和数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十)对公司重大的融资、投资、担保、出售或收购资产、兼并等行为进行重点监督;
(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2(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时,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服从监察。
第十四条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针对所发现
的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核实;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五)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提起相关诉讼。
第十五条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定期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当公告说明原因。
3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召集监事会定期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
向全体监事发出书面通知。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监事的过半数同意。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监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
4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监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项议案。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
举手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
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议。有正当事由不能
5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本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章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监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
载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发言要点及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
6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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