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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如下:
一、关于公司签署《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在审阅公司向我们提交的有关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有限
公司签署《托管协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常张利、刘燕、肖家祥、蔡国斌、赵新军、隋玉民需回避表决。本次托管费用定价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资产置换将解决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旗下A股上市公司在水泥业务上的同业竞争问题,本次资产置换后由公司托管祁连山水泥资产,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的专业管理和运营优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签署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孔祥忠、陆正飞、占磊
2022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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