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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色股份: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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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色股份: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行胜于言 发表于 2022-12-30 00:00:00 浏览:  61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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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色股份”)及各级子公司的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资金风险,确保稳健经营,依据《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控制权且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级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各级子公司
有偿或者无偿对被资助方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出借资金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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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助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总经理审批后办理:被资助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子公司,且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符合三重一大规定的须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四条财务资助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分类管理、分级
负责、统筹平衡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是指财务资助事项的办理必须符合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分类管理,是指财务资助事项按风险程度分类审批、办理。
(三)分级负责,是指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财务
资助事项的办理在本级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范围内开展,严禁开展账外融资。
(四)统筹平衡,是指财务资助事项应对额度、期限、成本以及汇率、利率风险等进行统筹平衡,在确保流动性安全的前提下办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各级子公司
在本办法的管控范围内,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及各级子公司构成公司整体财务资助管理
2NFC-ZD/CW-007-2022-A0的组织架构。
第七条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据权限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前置研究和审批。
第八条财务部是公司财务资助事项的主管部门,主要
职责包括:
(一)拟定公司财务资助计划,完善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审批、备案各级子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
(三)按市场化原则统筹平衡子公司内外部融资结构,调剂余缺。
(四)对各级子公司财务资助审批流程及执行的合规
性、信息报告等事项进行监督及考核。
(五)办理经批准的财务资助事项。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是公司财务资助事项的协助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法律风控部负责为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法律支持。
(二)企业发展部(采购管理部、派出董事监事办公室)
负责财务资助事项所需各类经营计划、产权管理业务。
(三)董事会办公室(战略规划部)负责为财务资助事
项提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支持。
(四)涉及财务资助事项的其他管理职责按公司部门职责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级子公司财务资助事项管理的主要职责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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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中色股份财务资助管理要求,对本公司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负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流程,规范财务资助行为。
(三)组织实施经批准、备案后的财务资助事项。
(四)统筹做好财务资助管理工作,确保流动性安全。
(五)按要求完成各类信息报送和备案,接受财务资助
管理的有关监督、检查。
(六)配合办理相关资产抵质押、反担保等手续。
第三章财务资助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财务资助管理是指财务资助的审批、办理等。除以下事项外,原则上不提供财务资助:
(一)符合中色股份战略的重大项目的资金需求;
(二)置换存量外部带息负债;
(三)大额融资到期续贷所需临时性过桥资金;
(四)其他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的事项。
第十二条财务资助应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
决策审批程序,并应符合提供财务资助一方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及相关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财务资助按风险程度分类管理,提供财务资
助一方应对被资助方进行信用风险评价,根据信用风险程度和管控能力合理确定是否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提供财务资助
的金额、期限、利率等。
第十四条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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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所属子公司之间开展财务资助,不构成关联交易的,由提供财务资助一方的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后办理,构成关联交易的,参照《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财务资助审批程序:
(一)公司对持股比例50%(含)以下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通过后,由提供财务资助的子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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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参照执行的情形外,不得为没有股权关系的单位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其他股东不能提供相应担保的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第十七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相应文件并发布相应公告。
第十八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还应当在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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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方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
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方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方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
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提供财务资助一方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财务资助利率遵循市场化原则,由财务资助双方协商确定。
严控财务资助合同的执行,除另有约定外,对逾期归还本息的应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加强财务资助的贷后管理工作,提供资助一
方要及时监测被资助方的财务状况及现金收支情况,对流动性风险较高的被资助方,要及时采取措施管控资金风险。
第四章信息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实行融资管理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公司与各级子公司的财务资助内容。各级子公司通过填报久其报表中的债务监测模块、固定模板电子表格等方式及时按月报送财务资助相关要素。
第二十二条财务资助发生后需按时填报久其报表中的
债务监测表、在当月月末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金额、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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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开始及到期日等内容。
第五章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各子公司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
展财务资助,各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分别对本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中色股份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中色股份对财务资助管理过程中的审批流
程及执行的合规性、信息报告等事项进行考核,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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