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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TCL科技”)于近期收到广
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5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公司高度重视企业规范运作和高质量发展。收到决定书后,公司对《决定书》
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全面自查,制定切
实可行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严格按照《决定书》要求逐项落实整改。现将整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专项整改总体工作安排
为了更好地落实《决定书》中的整改要求,公司召开专项会议,成立以公司
管理团队牵头负责的专项整改工作小组,开展全面整改工作,确保相关整改方案
高效执行。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并明确相关安排和措施,保证公司高水平的合规经营和规范运作,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二、主要整改内容及整改情况
1、部分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TCL科技控股子公司TCL
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华星”)于2018年11月开始投资建设t7
项目,该项目主厂房于2020年12月28日通过验收,但公司于2021年3月31
日才将t7项目主厂房转入固定资产核算,转固及计提折旧不及时。TCL华星科
技园、t7项目附属建筑也存在类似情况,所涉固定资产原值约47.4亿元。经测
算,因未及时转固导致公司2021年少计提折旧约4,607.73万元,公司2021年年
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
四条、第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下同)第三条等规定。
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
TCL
(1)因对《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关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的理解和判断存在偏差,导致上述房屋建筑结转固定资产时间迟于单项建筑物验收时间,从而少计提折旧。
(2)该事项涉及的金额仅占公司2021年利润总额的0.26%,不影响财务报
表使用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关键财务指标的判断。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次差错
属于不重大的前期差错,不需要调整公司财务报表的期初数以及往年财务报表,
公司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已对少计提折旧金额进行了补提,并将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体现,该事项亦不会对公司以后年度财务报告造成影响。
(3)公司将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笫
4号—固定资产》及其指南的规定,坚持及时性、谨慎性的原则,及时对房屋建
筑进行转固,完善工程项目结转的核算管理;加强财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升财务人员素质和能力,保证账务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对《TCL科技会计核算手册第15号-在建工
程》进行了补充修订,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会计核算处理,继续严格按照核算准则执行。
(5)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组织了对财务相关岗位人员的专项培训,以
提升财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转固的理解判断,并将持续关注和跟进相关人员对准则的理解和执行。
(6)公司将持续完善账务管理建设,加强内部自查自纠,持续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不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整改完成时间:按上述计划严格落实整改,后续将长期持续规范运作。
整改责任人/整改部门:董事会秘书、CFO(首席财务官)、资本市场部、财务运营部
2、部分外包研发项目费用资本化处理不恰当。TCL科技子公司武汉华星光
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星)与瑞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贸
易)于2021年10月签订产品开模合作协议,瑞达贸易委托武汉华星对6.06inch
COF Once11 柔性 AMOLED 产品开模,并支付2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开模费
用,该开模费用不予返还。经查,合作协议约定研发产品所有权归属于武汉华星,
但合作协议约定的保护期为3年,超过该研发产品的生命周期,因此研发成果只
从该合作协议受益,应按照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武汉
华星将与瑞达贸易合作研发项目取得的1275.3万元(200万美元等值人民币)收
入记入合同负债,相关会计处理不准确,导致多计合同负债1275.3万元、少计
收入1275.3万元;武汉华星将研发项目支出3033.56万元转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
照18个月摊销(2021年度已摊销337.06万元)的会计处理不准确,导致多计长期
待摊费用2696.5万元、少记成本2696.5万元,最终导致公司2021年度利润总额
多计1421.2万元,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2-8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第二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
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
(1)上述部分外包研发项目费用处理不恰当问题,主要系公司人员对合同
和业务合作的理解与基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的会计处理要求存在偏差所致。
(2)该事项涉及金额仅占公司2021年利润总额的0.08%,不影响财务报表
使用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关键财务指标的判断。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次差错
属于不重大的前期差错,不需要调整公司财务报表的期初数以及往年财务报表,
公司已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调整账务处理,并将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体现,该事项亦不会对公司以后年度财务报告造成影响。
(3)针对上述问题公司组织财务人员加强对相关会计准则、财政部及证监
会的监管指引学习,将持续加强财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升财务人员素质和能力,保证账务处理的准确性。
(4)公司已于2022年11月16日对《TCL科技会计核算手册第13 号-无形资产》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研发项目费用资本化的会计核算处理。
(5)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组织对财务相关岗位人员的专项培训,以提升财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研发资本化政策的学习。
(6)公司将持续完善账务管理建设,加强内部自查自纠,持续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不断完善会计信息质量。
整改完成时间:按上述计划严格落实,后续将长期持续规范运作。
整改责任人/整改部门:董事会秘书、CFO(首席财务官)、资本市场部、财务运营部
TCL
3、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未及时披露。截至2021年5月底,TCL科技当
年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5.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
(43.88亿元)的比例为12.08%,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迟至2021年8月
10日发布2021年半年报时才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
(1)2021年1-5月,公司累计计提资产减值金额5.3亿元,未发生单项资
产减值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的情况。公司基于审慎原
则于半年度合并报表数据确认后在半年度报告中对资产减值类别、减值金额进行了列示披露,对信息披露规则理解偏差,导致披露不及时。
(2)在做好内幕信息管理的前提下,对可能涉及到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
加强事前咨询与沟通,严格按照准则要求处理,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
(3)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组织对相关岗位人员信披规则培训,加强对
信息披露规则的学习,增进对有关制度的深刻理解,强化员工信息披露意识。
(4)后续公司将定期举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类法规培训,及时学习证券、
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以及上市公司典型案例等,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
息披露质量,持续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整改完成时间:将长期持续规范运作。
整改责任人/整改部门:董事会秘书、CFO(首席财务官)、资本市场部、财务运营部
公司将严格落实上述整改措施,加强员工合规培训及专业能力提升,强化相
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公司董事会秘书和CFO(首席财务官)作为整改主要
责任人,将持续跟进各项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整改要求
推进实施。同时,为保持内部持续警醒,公司已按月编制《证券监管动态》并发送给相关岗位人员,以持续提高相关岗位人员合规意识。
三、内部问责情况及整改总结
本次整改工作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涉及调整已披露的财务报表。
T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第一时间对相关部门进行了通报,明确相关事项的
责任人及内部问责处罚措施。公司将以本次现场检查结果为鉴,自查自纠,加强
实务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做好管理工作,以高水平规范运作保障公司业务稳健发展。
公司立足科技制造产业的发展,以实现全球领先为目标。本次证监局现场检
查指导,帮助公司发现合规运作中仍需改进之处,促进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的提升,有利于推动公司更快实现发展目标。
特此报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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