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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控股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是根据实际经营
情况所做出的审慎决策,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该交易事项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相关议案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翰林、张玉利、曹衍龙
2022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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