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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90证券简称:荣科科技公告编号:2022-073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1号)(以下简称《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任晖、崔万田、郑健、张羽:
经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
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公司先后为原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
司、时任董事崔万田和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25582.97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直到2022年4月29日才在《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22年4月19日,公司收到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2022)辽1103民初353号》等司法文书,涉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诉公司承担2.3亿元连带保证责任,公司未及时就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迟至2022年4月29日才在《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时任董事长何任晖在知悉上述对外担
保发生时,未履行《信披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1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应当对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担保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时任董事崔万田在知悉公司为其个人提供担保时,未履行《信披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对公司未及时披露该笔担保行为负责。董事长郑健在知悉重大诉讼发生时,未履行《信披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时任总经理何任晖、董事会秘书张羽在知悉重大诉讼发生时,未履行《信披办法》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对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何任晖、崔万田、郑健、张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辽宁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引以为戒,加强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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