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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新材:独立董事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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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新材:独立董事相关意见

执念 发表于 2022-12-22 00:00:00 浏览:  62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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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伟星新型建
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以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意见
1、公司2021年度的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且未发生公司第三期
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143名激励对象中,除1人离职外,其余142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
绩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不存在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
综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的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相关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1、鉴于公司实施了2020年度以及2021年度权益分派,根据第三期股权激
励计划规定,同意董事会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从7.00元/股调整到5.90元/股。
2、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同意董事会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3、上述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意见
1、我们对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和健
康状况等方面进行了核查了解,认为九名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九名董事候选人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公司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同意金红阳先生、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冯济府先生、施国军先生、谭梅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宋义虎先生、郑丽君女士、祝卸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宋义虎:郑丽君:祝卸和: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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