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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子公司创智联恒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将四川创智联恒科技有限公司45%的股权以22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依法转让给成都创恒智睿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
都创恒智悦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创恒智明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成都创恒智享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仍持有创智联恒
55%股权,创智联恒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本次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本页无正文,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马桦王雪屈鸿
2022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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