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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于2022年10月30日作出(2022)浙08破申19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受理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股份)重整,
并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2022)浙08破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
准天马股份重整计划,终止天马股份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天马股份负责执行,
重整投资人应配合天马股份执行,由管理人进行监督。截至2022年
12月27日,天马股份已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标准,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现将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情况向贵院报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1.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已经支付或者足额预留。
2.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天马股份重整投资人衢州智造祈爵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和博厚明久(衢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已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193亿元至管理人指定的
银行账户。2022年12月21日,天马股份已办理完成本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共计765,200,000股。截至目前,765,200,000股股票已登记至管
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为清偿因未决违规事项而可能形成的债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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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四合聚力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其持有的11,000,000股天
马股份股票过户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重整投资人受让的
20,636,304股天马股份转增股票已足额预留并由管理人予以提存保
管。
截至2022年12月27日,天马股分无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有
财产担保债权;已向符合支付条件的普通债权偿付现金8,924,394.05
元;虽受疫情影响未能开展偿债股票分配,但尚未向债权人分配的偿
债资金及股票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
账户和证券账户。此外,重整期间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产生的应当支1付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已经按实际发生情况支付或者足额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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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天马股份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已经支付或者足额预留,应分配给债权人的货币资金已经划转至
债权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未分配货币资金及股
券账户。管理人认为,天马股份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报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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