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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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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财大气粗 发表于 2023-1-6 00:00:00 浏览:  6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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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4证券简称:三力士公告编号:2023-003
债券代码:128039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士或公司)存在
以下问题:2022年12月2日,三力士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他更正的公告》显示,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子公司浙江台州集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设备贸易业务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更为合理。该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2022年半年报和2022年三季报营业收入分
别调减2298.66万元、1108.14万元、4808.85万元和9144.35万元。
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吴琼瑛、董事会秘书何磊、财务总监丁建英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吴琼瑛、何磊、丁建英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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