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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化股份: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的回复》之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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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化股份: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的回复》之核查意见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3-1-6 00:00:00 浏览:  7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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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意
见的回复》之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2022年第26次工作会议审核,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化股份”、“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获得有条件通过。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南化股份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审核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对本次交易申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说明或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如无特殊说明,本核查意见采用的释义与重组报告书一致。本核查意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核查意见中出现的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2-2-1问题
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若本次重组未能在2022年完成,业绩承诺顺延的具体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若本次重组未能在2022年完成,业绩承诺顺延的具体安排根据交易双方已签署的《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若本次重组未能在2022年完成,业绩承诺顺延,为进一步明确业绩承诺顺延具体安排,交易双方于
2022年12月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就业绩承诺顺延事宜约定如
下:
(一)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为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起的连续
3个会计年度(含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于2023年内实施完毕,则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为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3年2024年2025年合计
标的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28000.0028500.0029000.0085500.00
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于2023年内实施完毕,华锡集团承诺标的公司在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
不低于28000.00万元、28500.00万元及29000.00万元,业绩承诺期内合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85500.00万元。
(二)采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本次交易采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承诺期为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
起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含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于2023年内实施完毕,则采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期为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华锡集团承诺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原生矿)、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锡矿两项采矿权资产于2023年、2024年、2025年实现的单体报表口径归
2-2-2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累计净利润不低于82342.37万元。
(三)探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
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于2023年内实施完毕,本次交易的探矿权资产组业绩承诺承诺期为2023年度至2028年度,华锡集团承诺标的公司相关探矿权资产于2023年至2028年实现的单体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累计净利润不
低于人民币43101.21万元。
上述业绩承诺期顺延调整后,相应补偿金额的计算、股权锁定期限等同步顺延调整。
二、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及补偿情况”及“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三、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之“(三)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及补偿情况”中对上述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业绩承诺约定合法合规。
2-2-3(本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刘二东曾亮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宁敏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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