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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皇庭国际、皇庭 B 公告编号:2023-02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3年1月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皇庭 V 酒店 27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邱善勤先生。
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
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93)。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22493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160%。其中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5525735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394%;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6723638股,占公司 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543%。
1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09537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057%。其中 A股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4292835 股,占公司 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071%。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6660938 股,占公司 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285 %。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9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3%。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32900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324%;通过网络投票的 B 股股
东 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2700股,占公司 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58%。
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21860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6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86660938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9.9277 %;反对 62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142%;反对6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85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000%。
B 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6270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21860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6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86660938 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9.9277%;反对 6270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142%;反对6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85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B 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6270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3律师姓名:黄楚玲、黎丁瑜;
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
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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