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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新增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方化学工业股份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四川北方硝化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
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业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管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理制度。
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理。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所有公司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新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新增第二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员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一)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任离职时间等):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个交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2易日内;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日内;
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理的申请。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
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新增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须将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买卖计划、具体时间以书面方式通知董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新增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
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2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
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新增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上申报。每月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须遵照如下条件: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第十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票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三)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
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3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新增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新增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新增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删除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须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2个交告。公告内容包括: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删除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前10日内;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间。
新增第三章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
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新增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
5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新增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
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
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
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新增(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
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
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九条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新增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6(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
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属于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新增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属于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二)
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
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新增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
新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7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
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新增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
新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新增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新增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
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衍生品种的行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行为:
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织。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8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新增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删除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新增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进行日新增常监管。
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
式对上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等主体违反深交所规定的,深交所视情节轻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除第二章所规定的事项外,新增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其一致行动人。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解释。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原《董事、监事、通过并发布之日起施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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