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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相关标准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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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相关标准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生活 发表于 2022-12-30 00:00:00 浏览:  57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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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相关标准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陕西兴化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购买陕西延长石油榆神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披露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提示性公告披露前股票价格的波动情况上市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首次公开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以该公告披露前第21个交易日(2022年9月22日)为涨跌幅计算基准日,该公告披露前20个交易日(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27日)兴化股份(代码:002109)、深证综指(代码:399106)及煤化工指数(代码:885398)累计
涨跌幅情况如下:
2022年9月22日2022年10月27日
股价/指数涨跌幅(收盘价)(收盘价)
兴化股份(002109)(元/
5.714.88-14.54%
股)
深证综指(399106)1991.851945.38-2.33%
煤化工指数(885398)5781.155284.70-8.59%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涨跌幅-12.20%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涨跌幅-5.95%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十三条第(七)款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股价在首次重组提示性公告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
1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股价在首次重组提示性公告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
三条第(七)款的相关标准,不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2(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第十三条相关标准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永红付苏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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