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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及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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