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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3号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债权人李振涛债务豁免函的公告》及《关于收到债权人石家庄中房债务豁免函的公告》(以下均称《豁免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债权人李振涛和石家庄中房置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中房”)出具的《债务豁免确认函》(以下简称《豁免函》),豁免你公司合计3.1亿元债务。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查后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1、请你公司说明本次《豁免函》所涉及债务自发生起是否
存在债权转移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债权转移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变动情况、债权转让对价支付情况、合同约定、
债权转移完成时点等,并提供证明文件;是否为相关债权人确认同意转移债权,是否为债权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在未取
1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债权进行豁免;请将相关债务
金额与你公司前期相关债务数据进行核对。
请你公司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说明具体情况,同时对涉及债权人身份真实性、债务豁免金额的准确性、《豁免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豁免公告》,你公司仍需在2023年4月25日前将
豁免后的债务余额及时、足额付给债权人李振涛及石家庄中房,如未能支付,李振涛及石家庄中房将有权撤销《豁免函》。上述债务豁免所附加的条件导致你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对于上
述债务的现时义务是否解除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你公司:
(1)结合李振涛、石家庄中房及相关债权人与你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大额债务豁免的具体原因及商业合理性,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与相关债权人存在除上述附带条件外的“抽屉协议”或其他交易安排;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三条、
第十二条的规定,采取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等方式进行
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请说明债务豁免事项对你公司2022年度损益或资本公积的影响。
请你公司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股东、董事、监
2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买卖你公司股票的行为,
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4、你公司于2022年12月17日披露《关于诉讼进展及相关重大风险提示的公告》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你公司主要子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永星”)出具了新的股权价值分析报告,并作出拍卖你公司持有的四川永星99.3411%股权的执行裁定。请你公司说明司法拍卖四川永星股权事项的最新进展以及量化对你公司的具体影响。
5、你公司2022年三季报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
者权益为-9.57亿元。请说明你公司目前资产负债情况、2021年财务报告被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中涉及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并对你公司所面临的退市风险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1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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