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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本次差错更正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更正后的财务报表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独立董事:刘燕范宝学杨文田
2023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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